公司依据未向员工告知的规章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违法?

来源: 时代法网 2024-11-09

案情


娄某与某旅游公司于 2018年2月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3年。2019年4月,公司工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员工行为规范》。2020年3月该公司向工会出具《关于辞退员工娄某的说明》 。 工会于 2日后回复同意公司解除与娄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公司随后向娄某出具《辞退通知书》,依据《员工行为规范》以娄某累计旷工超过6天为由辞退娄某,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娄某请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旅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员工行为规范》未依法公示,亦未向娄某告知,不符合公司规章制度的公示告知程序,不能作为其解除与娄某劳动合同的依据,故判决旅游公司支付娄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1992.5元。旅游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用人单位在制定和运用规章制度时,应当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章制度的制定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公示、告知劳动者,且不能程序颠倒。二是对于规章制度制定公示后入职的员工,要及时告知相关规章制度,可以将规章制度作为主文内容或者附件写入劳动合同。三是集团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未经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工会参与讨论协商,应当由子公司再行履行民主制定和公示告知程序,避免因规章制度的适用产生争议。四是用人单位负有管理义务,在制定和实施规章制度的过程中,要履行管理职责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喻律师(双证律师,同时具备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027-87735005 13627284349


0评论

推荐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

相关评论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