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业绩未达标,公司停发底薪合法吗?

作者: 张兆利 【 转载 】 来源: 劳动午报 2026-08-05


小魏在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入职时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由固定底薪+浮动销售提成组成,底薪是每月固定发放的基础工资。近日,公司单方面调整薪酬考核制度,规定职工月度销售业绩未达标的,公司将直接停发当月全部底薪,仅根据实际成交业绩发放提成。请问:在正常出勤在岗的情况下, 公司以业绩未达标为由停发职工底薪的制度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


公司的做法有违法律规定,实质上属于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即便公司有内部规章制度,该薪资考核条款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上述规定,小魏所在公司的销售岗位薪酬分为底薪和提成,二者性质完全不同。底薪是劳动者提供基础在岗劳动对应的固定保障工资,与业绩无直接绑定关系; 销售提成属于浮动绩效报酬,可根据业绩完成情况合理调整。只要劳动者正常出勤、履职尽责,完成岗位基础工作,即便未完成销售业绩,用人单位也必须足额发放底薪,且实发薪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公司拒付劳动报酬,根据《最低工资规定》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的规定,小魏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等途径维权。



0评论

推荐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

相关评论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