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按本单位工作年限,审批年休假天数对吗?
樊女士在现公司已连续工作4年。前几天申请带薪年休假时,公司负责人以她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0年为由, 只批准5天年休假。而事实上,她在入职现公司前, 已在另外两家企业有多年工作经历,个人累计工作年限已超10年。为此,樊女士想弄清楚:公司只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核算职工个人的年休假、不认可职工过往累计工龄的做法是否合法? 她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评析
樊女士所在公司仅计算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无视其累计工龄的年休假核算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是指连续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劳动者,根据其累计工龄享受的一定时间的带薪年休假。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或存在认知误区,或偷换概念,将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同于法定年休假核算工龄,此系对法律的误读,侵害了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同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4条进一步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 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另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 〔2009〕 149 号)中再次明确:“‘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 (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樊女士累计工龄超过10年,即便在现单位工作仅4年,依法应当享受每年10天带薪年休假,公司仅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核定5天年休假假期,属于变相剥夺劳动者休息休假权,构成违法。
对于公司的违法行为,樊女士可通过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人事档案、离职证明、工资流水等材料佐证累计工作年限。若公司存在拒不依法核算年休假、拒绝休假或克扣未休年休假工资行为, 樊女士可先与公司通过协商予以纠正,若协商无果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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