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烤店注销想“金蝉脱壳”?法院:经营者连带赔偿8.6万!

个体工商户不是劳动法的“法外之地”,店铺注销也不是用工债务的“免死金牌”。近日,湖北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个体工商户劳动争议案件。一家烧烤店既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甚至在员工申请仲裁期间突击注销。法院最终判决两名经营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合计8.6万余元。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王某入职一家烧烤店从事烧烤工作,月薪6500元。在职期间,店铺经营者先后变更为汪某、潘某。但直至王某离职,店铺始终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甚至拖欠工资——虽然只有90元。

更令人唏嘘的是,由于店铺未缴纳社保,王某不得不以灵活就业身份自行缴纳了在职期间的养老和医疗保险,承担了本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费用。2023年9月,王某离职。次月,他向十堰市茅箭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然而此时,该烧烤店已悄然注销。仲裁委以“被申请人不存在”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王某不服,将前后两任经营者汪某、潘某一并诉至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索赔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差额、社保费用等共计9.6万余元。


法院审理


庭审中,两名经营者提出抗辩:双方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王某系主动离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店铺已注销,债务随之消灭;王某申请仲裁已超出法定时效。

法院审理后逐一回应:关于劳动关系,王某接受店铺管理、从事其业务组成部分的工作,获取劳动报酬—事实劳动关系依法成立。

关于离职性质,因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离职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营者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店铺注销,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经营者以个人财产承担。注销登记仅消灭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并不消灭已发生的用工债务。

关于仲裁时效,王某离职时间为2023年9月,申请仲裁时间为同年10月,未超出一年法定时效。

一审判决汪某、潘某共同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65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9766.67元、拖欠工资90元,并按责任分担赔付社保垫付损失19312元,合计8.6万余元。二人不服,提起上诉。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红线一,个体工商户也是“用人单位”。不少经营者误以为,“店小”“人少”“没注册公司”就不算用人单位。法律上,个体工商户是合法的用工主体,与员工之间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必须承担全部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红线二,店铺注销≠债务注销。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债务由经营者承担无限责任。注销登记消灭的是主体资格,经营者对用工期间的债务仍需承担清偿责任。试图注销“金蝉脱壳”,法律不认。

红线三,没签合同≠不用赔。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这是法定赔偿责任,不因未签合同而免除。

一份劳动合同,不过几页纸;一笔社保费用,不过千百元。但恰恰是这些“小事”,最直接地守护着劳动者的安全感和尊严,也最清晰地丈量着经营者的底线与良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鄂人社发〔2009〕35号 第十六条: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已在个人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的,可按其已缴费情况,裁决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已经缴纳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并裁决用人单位应将其纳入单位参保缴费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0评论

推荐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

相关评论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