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拖欠抚养费,能否拒绝其探视孩子?

来源: 法治时报 2024-11-23

吴女士和前夫是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中明确,孩子由吴女士抚养,和吴女士共同生活,前夫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同时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但去年前夫再婚后,他支付抚养费一直拖拖拉拉,从去年6月开始,他以入不敷出为由拖欠抚养费至今。吴女士问,她能否因此拒绝前夫再探视孩子?


律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对于“抚养费”作出了明确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对于“探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

他们的离婚协议中明确,孩子由吴女士抚养,和她共同生活,前夫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同时享有探视的权利,那么就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及协议执行。

支付抚养费和获得探视权无因果关系,吴女士不能因为前夫拖欠抚养费而拒绝其探视孩子。但吴女士可提起诉讼,要求前夫履行离婚协议确定的义务,及时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喻律师(双证律师,同时具备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027-87735005 1362728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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