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团购买到质量不合格商品,如何维权?
近年来,以快团团、美团优选为代表的社区团购应用以其丰富的商品门类与快捷的配送方式受到消费者的青睐,成为社区居民采购生活物资的重要渠道。由于准入门槛低、机制不健全、责任主体不清晰,社区团购在飞速发展的背后存在不少隐忧,许多消费者都遇到了质量不合格、虚假宣传、不发货、无法退款等问题。社区团购所涉及的责任主体有哪些?买到不合格的商品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一、案例导入
基本案情:2021年3月10日,原告董先生在A公司经营的团购平台下单购买了涉案商品,支付0.9元,货款收款方为A公司。次日董先生在线下自提点王某处取货。该商品包装标注净含量65克,生产商为B公司。经检测,涉案商品实际净含量仅50g。董先生与王某协商退货无果遂起诉。诉讼请求为:1.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2.A公司应与生产商B公司及供货商C商行以及王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意见:A公司辩称其仅为团购平台经营者,并非实际销售者。B公司辩称其作为生产商所出厂的产品都是合格品,对于缺少克重不知情。C商行辩称其作为供货商,虽为团购平台供过货,但涉案商品不是其提供的。王某辩称其作为团长只负责分拣货物,对货物质量并不知情。
裁判理由:针对诉讼请求一,法院认为董先生在A公司经营的团购平台购买了涉案商品,双方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A公司未能提供其在平台内公示的实际销售者的信息,以及涉案商品实际由被告C商行在团购平台上销售的相应证据,商品货款收款方也是A公司,应当认定其为涉案商品的销售者,承担产品销售者的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因涉案商品存在实际商品净含量明显少于标注净含量的问题,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诉讼请求二,法院认为被告B公司作为商品生产者,不能够提供涉案商品出厂检测合格报告等材料,推定其存在欺诈故意,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是,涉案食品包装并非被告A公司制作,不足以认定A公司存在欺诈的故意,A公司不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王某作为社区团购团长,既非合同相对方,也不存在欺诈故意,不应承担责任。
(改编自北京互联网法院(2022)京0491民初12406号民事判决书)
二、社区团购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主体分析
案件共涉及四个主体,分别是作为以自有APP经营团购的A公司、生产商B公司、经销商C公司以及社区团长王某。与消费者直接成立法律关系的为A公司。
(一)A公司——社区团购平台
社区团购存在两种模式,绝大多数社区团购平台是以卖方的角色出现的,它不披露特定商品的供货商家,直接从产地源头采购商品,有自己的中转仓和配送团队,依靠产品销售营利。此类社区团购平台作为平台内经营者(销售者),所负的主要义务有: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销售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或服务;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等。
另一种社区团购平台,正如传统的只提供平台服务的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一样,通过邀请多方供应商、品牌商入驻平台,供应商、品牌商自行管理商品、物流、仓储等;平台集单后向供应商、品牌商定采,通过团购团长进行商品分发。社区团购平台只负责发展团购团长和社区用户,将需求与供应两端对接起来,并从中赚取交易佣金。此类社区团购平台作为平台经营者,所负的主要义务有:核验登记平台内经营者信息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保存交易信息;审核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资格的义务;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并对自营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A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仅为提供服务的平台经营者而非涉案商品销售者,应当认定其为涉案商品的销售者,承担产品销售者的责任。A公司兼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为一体。作为平台内经营者,其从经销商C处采购生产商B制造的产品并通过团购的方式卖出,以此营利。作为平台经营者,其利用自有平台销售货物。
(二)王某——团长
在社区团购中,“团长”可能以多种身份出现,其可以作为居民的代理者、商家的代理者与商家团长。
作为居民的代理者,团长提供无偿服务,构成委托关系。根据《民法典》第929条,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若团长认真核查货物信息,其无需向消费者承担责任。
作为商家的代理者,根据成交数据获得一定比例的佣金。此类团长从事团购活动,相应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作为商家团长,其借助平台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对外销售商品,属于上文的平台内经营者,应尽到《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为经营者设定的义务。
(三)消费者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主体。目前社区团购活动中,目标客户群是社区居民,标的物是快消、高频商品,符合“消费者”的概念,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三、社区团购常见法律风险防范
(一)团长跑路怎么办?
福建的李某在拼多多旗下的快团团团购小程序上,以团长身份开启了多项团购活动。李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定价,如电子商品AirPods(第二代)售价150元、iPad mini6售价200元、iPhone13售价200元,不断引诱人下单购买及分销,购买队伍也逐渐壮大,累计金额达到数万元,涉嫌诈骗罪。
提示:谨慎核实团长身份,理性购物,切勿掉入诈骗陷阱。若遇上述情形,请及时报警。
(二)团购时商家缺斤少两、以次充好、质量不合格问题,该向谁索赔?
消费者与网购平台订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网购平台作为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存在缺陷的、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等情形均构成违约,消费者可以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请求合同相对方即该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承担形式包括违约金、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若因经营者的行为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消费者可以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
若经营者销售的货物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还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
若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根据《民法典》1203条的规定,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侵权责任。
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损失。若经营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依然销售,消费者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若消费者不知道销售者信息,可要求平台经营者披露销售者信息。平台经营者在明知销售者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消费者可主张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建议居民朋友在团购时,登录企查查网站或者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看商家是否有相应的资质如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如果为生鲜肉制品一般需要提供卖家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等。如果遇到消费品质量问题,也可以拨打12315消费投诉热线,或者向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或消协组织反映自己遇到的难题。如果沟通无法解决,可诉诸法律的途径,向销售者主张违约责任,向销售者、生产者主张侵权责任。
社区团购为生活带来了便利,也带来了诸多隐患,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甄别团购信息,理性审慎下单,遇到问题及时留存证据,第一时间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锁定商品状况,及时沟通确认问题原因,为后续依法维权保存证据。
喻律师,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财产纠纷、劳务纠纷、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提供离婚、合同、交通、房产、工伤等法律问题服务。027-87735005 1362728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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