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依法维权需把握哪些时效期间?

来源: 劳动午报 2025-05-14

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这说的是在主张权利时申诉人要遵守法律规定的各种时效期间, 如果超过了法定期间,权利就不再受法律保护。因此,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对法定期间要有充分了解。本文采用以案说法的方式着重对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期间方面的规定进行解读。


【案例1】

经济补偿金被拖欠1年多, 还能要回来吗?


2024年1月,汪某被公司解聘,解聘通知书中载明其经济补偿金为2.1万元。可是,公司以资 金 周 转 困 难 为 由 没有立即支付。 2025年4月,汪某认为公司不能再无限期拖延,遂前往公司索要。不料,公司却声称已经过了仲裁时效可以不支付了,即使打官司也没用。汪某想知道: 什么是仲裁时效?他现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还能拿到这笔钱吗?


点评


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否则,其权利就不再受法律保护的一种时效制度。对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这就是说,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在超过1年仲裁时效期间后申请仲裁时,虽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予受理,但一旦对方以仲裁申请已超过1年时效期为由提出抗辩,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就会裁决驳回申诉人的仲裁请求。

本案中,汪某在离职1年后索要经济补偿金,虽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肯定会以超过1年时效期提出抗辩,因此,汪某再次追讨这笔钱会有困难。


【案例2】

离职后的1年内曾索要过加班费, 时效如何计算?


2023年12月辞职时,李某尚有2万元的加班费没有结清 。2024年8月5日,李某到公司要求尽快核发被拖欠的加班费,人事部门回应说会尽快处理, 李某对当时的对话进行了录音。岂料,过了半年仍 没有下文 。见此情形,李某于2025年2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公司接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给李某打电话让他撤回申请,并称其请求已经超过1年的时效期间, 法律不再保护,不要耗费双方的精力。李某想知道:公司的说法正确吗?


点评


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仲裁时效中断制度。其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此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 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本案中,李某于2024年8月5日曾到公司索要过加班费,且有双方对话录音为证,因此,从该日起仲裁时效中断, 1年的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相应地,李某于2025年2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其权利仍然在法律保护期内。


【案例3】

工资被拖欠, 过了1年后还能要得到吗?


2022年5月,陈某入职一家公司。同年10月,该公司产品滞销,经营陷入困境,每月只能发一半工资。此时,陈某没有选择离职,而是坚守岗位。2023年6月,公司扭亏为盈,发展势头良好,并从当月开始能够足额支付每月的工资, 而对之前拖欠的工资仍无力支付。 这种情形,一直延续到2024年12月。 后来,陈某听说公司每月经营额上百万, 老板非常有钱,于是就要求公司结清2022年10月至2023年5月期间所拖欠的2.1万元工资。 而公司不同意其请求, 还说其请求超过了法律保护期间,即使申请仲裁也不会赢。陈某想知道:公司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点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该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长期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不必担心因时效问题而失去追索劳动报酬的权利。然而,一旦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就必须在终止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索要、向人社局投诉或者 提出仲裁申请,否则可能会因为超过了仲裁时效而无法获得法律救济。

本案中,陈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一直存续着,其讨要欠薪不存在时效过期问题。面对公司的无理做法,陈某可以向人社局投诉处理,也可以随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案例4】

请求人社部门责令企业补缴社保, 有时间限制吗?


2021年12月,范某从公司离职。2024年12月, 范某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15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公司认为范某的权利主张已经超过法定期间,自己有权不予补缴。那么,追缴社保费有时间方面的限制吗?


点评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另外,《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据此,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要求补缴并向人社局投诉,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途径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人社局查处劳动违法行为的期间为2年,超过2年的,不再查处 。因此,一些用人单位认为人社局责令补缴 社保费是受2年时间限制的。其实,这是一种误读。

人社部《关于养老保险追诉期和自主选择参保地建议的答复》指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是针对行政处罚的时效性规定,而对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职工办理社保的违法行为,社保征收机构并未设置追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第六条指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为由不再查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履行上述查处职责,且能够提供相应材料初步证明企业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由此可知, 追缴社保费并无时间方面的限制。 (潘家永 律师)


0评论

推荐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

相关评论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