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物业公司拒绝退场,业主该怎么办?
来源:
法治时报
2025-07-03
张先生居住的是一幢商住一体大厦,一楼二楼为商业区(大业主),楼上都是居民住户(小业主)。由于历史等特殊原因,小区一直无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大业主和老物业公司签订了代管协议,小业主并未和老物业公司签合同。近期,小业主寻找到一家新物业公司,并和新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但老物业公司以小业主不交管理费、水电费和雨污分流费为由,拒绝退场。张先生问,他们该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业主可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委托物业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按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按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做好交接工作。
因此,老物业公司拒绝退场,张先生他们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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