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监护人及其外甥能否代位继承?
未婚且无子女的老人因交通事故身亡,作为其监护人的堂弟与唯一外甥,分别要求按法定继承、代位继承的方式继承其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对此, 法律支持吗?
未婚且无子女老人因交通事故身亡, 监护人已获得医疗及丧葬等费用
方玉洪系农村残疾老人,其父母亲早年去世,其本人生前一直未婚,亦无子女。2020年6月22日,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向他颁发残疾人证,认定其为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贰级。
2018年8月28日,方玉洪所在村民委员会为他出具证明一份,主要内容是:“兹证明方玉洪堂弟方玉国,系经村里协商确定的方玉洪的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承担监护人的一切责任。”
2018年9月4日,方玉洪入住敬老院。方玉国作为其亲友代表在敬老院入院协议上签字。在敬老院居住期间,因方玉洪多次翻护栏而出导致不可知因素增加,敬老院为避免发生意外与方玉洪解除养护关系,并将其交还给监护人方玉国。
2023年7月10日20点,贾春华驾驶小汽车行驶时,意外将在机动车道内停留的行人方玉洪撞伤。此后,方玉洪经抢救无效死亡。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贾春华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方玉洪负次要责任。
贾春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并于2023年7月13日向方玉国支付方玉洪的抢救费、住院医疗费、救护车费38193.25元,停尸费 、验尸费等5367.00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5万元。
2023年12月7日, 检察机关对贾春华作出不诉决定书。因案涉小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该公司于2023年12月1日向贾春华支付商业险赔偿款13531.61元 、交强险赔偿款 65447.30元,两项共计78981.91元。
监护人起诉索要受害人死亡赔偿金, 保险公司拒绝支付
事后,方玉国及方玉洪的唯一外甥张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贾春华、保险公司向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848555.50元。
起诉书载明的理由是,方玉洪在2023年2月28日至2023年3月7日因患有脑动脉硬化等多种老年病,由方玉国带其住院治疗7天,方玉国对其履行了主要扶养义务。在日常生活中,方玉国对方玉洪投入大量的财力、精力和情感,给予方玉洪较多的物质帮助及生活照料,双方在客观上形成了较为亲密的生活关系和赡养关系。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据此, 方玉国认为,其有权继承应由被告给付给方玉洪的遗产,亦即上述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张磊则主张,其作为死者方玉洪的外甥及唯一法定代位继承人,有权代位继承方玉洪的遗产。相应遗产亦是上述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贾春华答辩称,对方玉国、张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
保险公司答辩称,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方玉国处理死者后事的一切费用,均由贾春华先行垫付,并非方玉国自行垫资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而此次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所产生的各项经济赔偿不属于遗产,不能进行继承分配。经核实, 在长达4年7个月的时间内,受害人方玉洪一直在敬老院生活,方玉国并未实际履行抚养义务。因此,不同意原告方玉国及张磊的诉讼请求。
死亡赔偿金并非受害人遗产, 监护人以继承为由进行索赔难获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是指被侵权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死亡,侵权人应当支付给被侵权人近亲属的金钱赔偿,是对近亲属自身利益受损进行的救济,不是对受害人生命本身的赔偿。换言之,追索该费用是近亲属自身依法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非从受害人身上继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被侵权人的遗产,不适用继承的相关规定。
按照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 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民法上,近亲属的范围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案中, 虽然张磊为死者方玉洪的外甥,方玉国被村委会指定为死者方玉洪的监护人,但其二人不属于死者方玉洪的近亲属范畴。 因此,法院认为,其二人不具有相应损害赔偿请求权。
另外,方玉洪自2018年9月开始至事故发生前两个月,在长达4年7个月的时间内,一直在敬老院居住生活,并未与方玉国、张磊形成长期的稳定的扶养关系, 二人也未实际履行扶养、赡养义务,因此,法院认为,方玉国、张磊并非赔偿权利人,无权主张赔偿。在侵权人已经支付了医疗费、 丧葬费等相关费用的情况下,判决驳回方玉国、张磊的诉讼请求。
方玉国、张磊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近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规定: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 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 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法律规定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案中,方玉国是受害人的堂弟、张磊系受害人的外甥,均不是死者的近亲属范畴,即不是案涉事故赔偿权利人。而且,死亡赔偿金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 系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 故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均不属于遗产,二者是赔偿给死者近亲属的款项,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属于受害人的遗产范畴,两级法院认为本案不适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是正确的。
再者,方玉国虽为监护人,但方玉洪在敬老院居住生活,并未与其共同生活或者由其照顾方玉洪的生活起居、履行扶养,双方未建立起一种特殊的家庭成员关系,亦没有形成长期稳定的扶养关系,因此,方玉国也不能成为赔偿请求权人。既然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均不属于受害人的遗产,张磊作为方玉洪外甥主张代位继续, 当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文中人物系化名)
推荐
-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