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这些交通肇事,赔与不赔如何确定?
当乘客打开车门时意外撞伤他人,保险公司对该乘客责任部分不予理赔怎么办?驾照超过有效期但未注销,持证人驾车肇事可否按无证驾驶对待?混凝土搅拌车在施工现场倒车时轧伤他人,保险公司以该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为由拒绝理赔是否合理?针对这些疑问,将于6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 “《解释二》”)逐一作出明确规定。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对相关规定进行解析。
【案例1】
乘客打开车门撞伤他人, 保险公司需对乘客责任部分予以理赔
今年2月初,袁某开车送倪某回家。到达倪某家附近时,袁某将车停在道路旁,倪某开门下车。就在此时,打开的车门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俞女士发生碰撞,造成俞女士受伤、车辆受损。交管部门认定,袁某和倪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俞女士无责任。经鉴定,俞女士构成九级伤残。案涉小汽车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俞女士认为,其受到的损失应全部由保险公司赔付。 保险公司认为,由于乘客倪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商业三者险应仅就袁某承担的责任即50%责任予以赔偿,对倪某应承担的责任部分不予赔付。经审理, 法院判决支持俞女士的主张。那么,保险公司抗辩理由为什么不能成立?
【评析】
针对乘车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保险公司往往以乘车人并非机动车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为由,拒绝就乘车人的责任向受害人赔付。 为切实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合理分配风险,《解释(二)》 第二条规定:“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 的保险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的规定,请求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赔偿后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袁某与倪某的共同过错导致事故发生,构成共同侵权。 虽然交管部门对驾驶人及乘车人的责任予以分别认定,但对于俞女士而言,驾驶人及乘车人均为机动车一方的组成人员,系一个整体,倪某作为乘客的开门行为所产生的责任,仍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关于仅赔偿驾驶人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在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俞女士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损失,由袁某与倪某连带赔偿。 因此,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2】
驾照超过有效期但未注销, 持证人驾车肇事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一天,朱某驾车不慎撞上绿化带,造成绿化带和机动车受损。 交管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全责。经查,朱某的驾照在发生事故时已经过期,因疏忽未及时换领,但也只是过期6个月。 在理赔时,保险公司认定这种情况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 并以朱某系无证驾驶为由拒绝理赔。经审理,法院近日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朱某在驾照过期后仍驾驶车辆的行为为何不能按照无证驾驶对待?
【评析】
认定 “未取得驾驶资格” 不能泛化。所谓未取得驾驶资格,包括未初始取得驾驶证和取得后被注销两种情况。而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并不一定属于 “未取得驾驶资格”。对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八项规定, 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予以注销。可见,驾驶证有效期届满并不当然导致驾驶证被注销、驾驶资格灭失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尚未被注销的,并不属于 “未取得驾驶资格”。
实践中,对于驾照超过有效期但尚未注销前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往往以驾驶人系无证驾驶为由拒绝理赔,这种做法显然是想通过曲解法律规定规避赔偿责任。为此,《解释二》 第四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在驾驶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是尚未被注销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仅以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朱某的情况不属于无证驾驶, 保险公司的处理方式及理由显然是错误的,法院判决其承担赔偿具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案例3】
特种车辆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程某驾驶混凝土搅拌车在施工现场倒车时,不慎将施工员蔡某某轧伤。经鉴定,蔡某某构成六级伤残。交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载明,此次事故发生在封闭的工地内部,属于工地安全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该混凝土搅拌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蔡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程某、保险公司等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保险公司辩称, 该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交强险不应赔付。然而,法院判决支持蔡某某的诉讼请求。那么,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为什么不能成立?
【评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解释二》第五条规定:“起重、升降等工程专项作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机动车作业时非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比照适用该条例予以支持。”
本案所涉事故虽然发生在道路以外的施工区域,但由于系工程专项作业机动车在该区域倒车时发生,故应当比照适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蔡某某的合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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