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自由转让抵押财产吗?

来源: 法律维权课 2026-06-10

案例


2019年10月,原告刘某和被告李某经过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写明李某将沧州市新华区某小区房子售卖给刘某,刘某支付全部款项,李某把房子交付,刘某重修装修后使用。受疫情影响,双方未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2020年5月开始,刘某多次联系李某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李某以自己忙为由拒绝。后查明在房屋买卖之前该房屋已经存在一个抵押权,刘某于是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房屋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不存在违法,合同有效。李某的行为属于抵押期间转让财产,法律规定抵押人在财产抵押期间可以自由转让抵押财产,因此转让行为有效。判决对刘某变更登记的诉求予以支持,李某应协助刘某在十五日内完成变更登记。


分析解读


抵押权是指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需要转移占有财产,只是把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如果债务人没有按时履行债务或者发生了约定的条件,债权人对于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除非双方有特殊约定。抵押人如果要转让抵押财产需要提前通知抵押权人,同时转让财产行为不能损害抵押权人的权益,如果转让行为损害抵押权人的权益,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

如果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抵押财产的受让人虽然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但是抵押权仍然存在,抵押权的债务人不发生变更。

抵押期间,允许抵押人自由转让抵押财产,从抵押担保的角度来看只是更换一个抵押人,抵押财产没有发生任何变化。抵押权的对象是物,抵押财产转让只是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人发生变更,抵押权并未因此发生变化。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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