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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可执行的财产有哪些?

时间:2025-03-01     【转载】   来自:时代法网

1、保障基本生活的财产(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① 必需的衣物、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所需的基本用品;② 生活费用,如果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则按此标准确定必需的生活费用;③ 身体残障者必需的辅助工具和医疗用品。

2、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为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受益的公共基金,不归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对该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门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属于专项资金,不能挪作他用。

3、生活所必需的唯一住房: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唯一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通常不得拍卖、变卖或用以抵债。然而,在以下情形下,法院仍可执行该住房:(一)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要的居住房屋;(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债务而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的租金,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标准。

4、知识产权:未公开的发明或未发表的作品;

5、荣誉:被执行人获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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