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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经营的店面被法院强制执行,但其称该店面为其所有,案涉纠纷也与其无关,法院不能执行该房屋。若案外人认为法院执行的房屋为其所有,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呢?

时间:2025-03-01     【转载】   来自:金秀法院

法官释法


民事案件执行中,应当依法保护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财产权益。面对这种情形,案外人可以通过提出执行异议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即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说明自己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或其他足以阻止执行的权利并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在收到异议后依法进行审查,从而作出案外人异议能否成立的裁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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