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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能否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申请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时间:2025-03-02     【转载】   来自:时代法网

答: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可予变更追加的,不能进行变更、追加,否则实质上会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属于程序违法。夫妻债务的认定应通过诉讼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不得直接认定被执行人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以此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理由与依据


按照《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认定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严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生效法律文书在未确认相关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执行环节不应直接改变执行依据,直接将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个人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债权人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或可能存在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可以通过审判程序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在法院作出确认执行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或夫妻通过假离婚等形式逃避执行债务的生效判决后,再以此为依据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2755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确认执行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系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被执行人配偶以债权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的,法院未予支持。因此,在通过诉讼程序认定执行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需要注意诉讼时效是否已届满的问题,如果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可以通过提起确认之诉而非给付之诉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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