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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依据以房抵债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法院向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办理过户,如何处理?时间:2025-03-02 答:不应准许。 债权人要求以房偿债的,应按《网拍规定》《拍卖变卖规定》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法明传[2013]359号) 评析:在“国五条”等房地产调控政策实施背景下,为规避税收、限贷及限购政策,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大量“假离婚”、借名买房、二手房买卖中签订阴阳合同、虚构债务后协议以房抵债等现象,这些案件基本表现为:当事人之间虚构借贷等债权债务关系,法院立案受理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用债务人的房产抵偿债务,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后被迅速执行房产过户。这些问题的发生,极大地扰乱和冲击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了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也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确指出: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物抵债是一种私法行为,属于执行和解的一种形式,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执行当事人抵债行为是否触犯第三人权益,不宜出具执行裁定予以确认,以防止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或者通过执行裁定来规避行政审查等情形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