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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取得执行依据但该执行依据被裁定再审的债权人提出的参与分配申请,主持分配法院应如何处理?

时间:2025-03-03     【转载】   来自:时代法网

答:在已取得的执行依据被裁定再审的情况下,主持分配法院应当预留该参与分配申请人根据原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计算后应当获得的财产份额,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 再审维持或者再审后改判的数额大于原执行依据载明数额的,发放已经预留的财产份额;

(2) 再审后改判数额小于原执行依据载明数额的,对超过根据再审结果计算其应分配部分的预留财产份额,应当再次进行分配;

3) 再审后撤销原执行依据,且其他债权人尚未足额受偿的,对预留的财产份额应当再次进行分配;仍有剩余的,发还被执行人。

人民调解协议确认裁定被撤销、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以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债权人已依照法定途径寻求权利救济的,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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