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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债权是否适用参与分配?

时间:2025-03-03     【转载】   来自:时代法网

答:按照法理,到期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应当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广义)。在多个债权人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情形下,根据被执行人的性质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执行顺序:

(1)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2)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有关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冻结到期债权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需要注意的是,在被执行企业法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因冻结到期债权而享有优先受偿权。已经冻结的到期债权在被执行人被裁定宣告破产时,都应列入破产财产范围,由所有普通债权按照债权比例分配(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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