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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申请参与分配截止时间”?

时间:2025-03-03     【转载】   来自:时代法网

答:应严格适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将申请参与分配截止时间限定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各级法院可参考在(2014)粤高法执监字第 131 号《执行监督函》认定“在执行财产尚未实际支付给争议财产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债权前,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应当认定此时财产尚未执行完毕,其他债权人有权参与分配”各级法院不能将“对分配方案合议之日”、“分配方案作出之日”等时间点作为申请参与分配截止日期。

《执行规定》第 90 条规定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为“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在执行实务中如何理解和明确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点存在较大争议。建议各级法院参考(2014)粤高法执监字第 131 号《执行监督函》确定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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