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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集 减刑、假释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时间:2025-08-27     【转载】   来自:诉讼指南500问

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其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发挥刑罚功能,实现刑罚目的。对减刑、假释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以内作出裁定;

(2)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以内作出裁定,如果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3)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以内作出裁定,如果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4)对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以内作出裁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减刑,由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减刑建议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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