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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集 刑事诉讼中,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

时间:2025-09-24     【转载】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


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1)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4条第1项至第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包括故意实施新的犯罪;企图自杀或者逃跑;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打击报复、恐吓滋扰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等;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

(2)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3)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4)对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因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

(5)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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