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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集 行政诉讼中,诉讼参与人实施哪些妨碍行政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时间:2025-10-14     【转载】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

妨碍行政诉讼的行为,是指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故意实施的扰乱行政诉讼秩序、妨碍行政诉讼正常进行的各类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七种:

(1)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

(2)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3)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

(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5)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撒诉;

(6)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

(7)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对有上述妨碍行政诉讼行为之一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上述妨碍行政诉讼行为之一的单位,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对同一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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