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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集 刑事自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 微刑事案件有哪些?

时间:2025-11-11     【转载】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以下八种:

一是《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件;

二是《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人住宅案件;

三是《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件;

四是《刑法》第258 条规定的重婚案件;

五是《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件;

六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上述轻微刑事案件通常不是特别复杂,案情比较简单明确,犯罪事实和情节也比较轻微,即使不依靠侦查机关的公权力活动,被害人自己一般也能收集到充分的证据。因此,法律允许被害人在能提供证据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直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里的“有证据证明”,是指被害人能够明确认定被告人的身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被告人对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如果被害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犯罪,应当向侦查机关报案,由侦查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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