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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

时间:2026-04-14     【转载】   来自:人民法院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五十三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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