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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吗?

时间:2026-04-14     【转载】   来自:人民法院


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明确,“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标准确定为“2年10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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