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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施工时中暑死亡,家属能否申请视同工伤认定?

时间:2026-08-19     作者:张兆利【转载】   来自:劳动午报

闵某系某建筑公司现场施工人员,常年从事户外作业。8月3日下午4时许,闵某在未配备充足防暑防护用品的情况下,从事外墙喷涂工作时突然晕倒,被同事紧急送医。 经诊断闵某为职业性中暑(重症),经5个小时抢救无效不幸死亡。事后,闵某的妻子多次与建筑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对方以“中暑属个人身体原因” 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请问:在用人单位拒赔的情况下, 作为家属能否直接向人社部门申请视同工伤认定?


法律分析


闵某的妻子有权向人社部门申请视同工伤认定, 这是快捷有效的维权途径。

首先, 闵某的情形符合视同工伤法定条件。《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同时, 新版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2025年8月1日起实施) 中明确将中暑纳入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范畴;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还进一步细化规定,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引发中暑, 经诊断为职业病的, 必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上述规定表明, 闵某在高温作业环境下突发重症中暑致死, 既符合职业病认定标准,也满足视同工伤的核心要件。

其次, 用人单位拒赔不影响家属维权。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 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另外需要注意的是, 家属申请时需备好相关材料, 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高温作业记录、医疗诊断证明以及急救记录、死亡证明等。

人社部门受理后会依法开展调查核实,据实作出认定决定。若认定为工伤, 家属可依法享受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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