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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强制解散,员工能否索要欠薪?

时间:2026-10-10     【转载】   来自:法诉宝

林女士所在的公司因违法经营被行政机关强制解散。此后,公司进入清算状态,但至今没有完成清算,也没有办理注销登记。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她能否以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欠薪?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八条规定,有法人解散;法人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一般情况下,法人只有经过清算并完成注销登记,其民事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与之相对应,公司被行政机关强制解散,但由于其尚未完成清算,更没有完成注销登记,决定了其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她也因而有权起诉该公司,要求其支付欠薪。该公司仍应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活动,并按照法律规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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