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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个体户发薪躲社保,能否躲掉劳动关系?时间:2026-10-11 近日,湖北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某用人单位通过管理人员名下的个体工商户发放工资,试图规避劳动关系及社保义务。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企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17500元。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陈某入职一家工贸公司从事广告设计工作,月薪3500元。直至离职,公司始终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 在职期间,陈某每天在公司上班,日常工作安排、考勤、值班、请假等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每月工资由公司管理人员转账支付。 陈某在该公司工作了五年半,但公司长期未为其缴纳社保。陈某多次向公司负责人询问无果后,于2023年2月离职。随后,他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补缴社会保险。 涉事公司则提出,工资系由个体工商户发放,并非公司账户,陈某不属于公司员工,不应承担相关用工责任。仲裁委最终驳回了陈某的全部仲裁请求。陈某不服仲裁结果,向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 茅箭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的工作内容属于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工作过程受公司管理、调度与考核,薪酬标准由公司确定并审批发放,双方具备劳动关系的实质用工特征。工资通过个体工商户账户转账,仅为发放形式,不影响劳动关系事实的认定。 茅箭法院最终判决:确认陈某与该工贸公司在2017年8月至2023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陈某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而被迫离职,公司需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500元。 工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法院组织各方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若逾期未履行调解协议,则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法官说法 实践中,部分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通过个体户、外包、合作协议等方式“包装用工关系”,试图割裂劳动关系,逃避社保、经济补偿等法定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劳动关系认定重实质、轻形式,只要存在单位对劳动者的支配性管理、固定报酬发放、劳动属于单位主营业务等情形,即便通过第三方或个体户账户发薪,依然成立合法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变相手段规避劳动法义务。劳动者遇到隐形用工、不签合同、不缴社保等情形,应注意留存考勤记录、工作安排记录、工资明细、审批单据等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