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讨薪签风险代理合同,劳动者事后能否反悔?时间:2026-10-14 因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林先生打算通过诉讼方式讨薪。随后,林先生联系一家律师事务所,双方签订一份风险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他无需预先缴纳律师代理费,待成功追回拖欠工资后,需按照实际回款金额的25%支付风险代理费。 请问:讨薪类案件约定高额风险代理费用是否合法?此后,林先生能否反悔、变更或解除该代理合同? 律师解答 讨薪案件严禁超高风险代理收费。 风险代理,是律师收费的一种特殊方式,是指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在案件执行后,按照执行到位的债权比例付给律师事务所一定费用作为报酬。 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律师事务所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委托人将给予高额回报。 《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1)婚姻、继承案件;(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同时,司法部、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严格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上述规定表明,追索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维权诉求,属于民生保障类案件,法律禁止律所利用劳动者急于讨薪、缺乏法律认知的劣势约定高额风险代理费。 本案中, 律所约定25%风险代理费用于劳动报酬追索,属于违规无效约定。因此,林先生有权反悔,并可与对方重新协商合规收费标准。若律所予以拒绝,林先生可凭委托合同等证据向当地 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投诉其违规收费行为,依法追责并撤销无效收费约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