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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工伤认定时限后,可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侵权赔偿吗?

时间:2026-10-18     【转载】   来自:荆州市司法局、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谭某系荆州市某运输公司雇佣司机,工作岗位系货运司机。2022年5月12日5时许,谭某在接受荆州市某运输公司工作任务安排下驾驶重型半挂列车,由南往北行驶至京港澳公路湖南段时,因其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机动车,导致无法及时观察到前方道路情况,最终导致一人当场死亡、其自身及多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认定谭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后谭某因此次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刑。

经查,荆州市某运输公司为事故车辆购买了车上人员座位险、交强险,为谭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事发后谭某及荆州市某运输公司均未在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导致谭某自身损失无法从工伤程序中获得救济,故谭某以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由起诉荆州市某运输公司及中国太平洋财保某分公司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


沙市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因生命健康、财产遭受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荆州市某运输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原告谭某作为劳动者均未按期申请工伤认定,导致原告谭龙无法通过从工伤程序中获得赔偿。虽然超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限导致劳动者丧失工伤赔偿权利,但基于雇佣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赔偿权利义务关系并未消灭,此时被告荆州市某运输公司应当承担其雇主责任。

关于本案中责任划分问题。此次交通事故中原告谭某系全责,系因疲劳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因此被告作为雇主也存在一定用工责任,原告谭某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存在比较重大过失,沙市区法院认定在劳务关系中原告谭某负50%责任、被告荆州市某运输公司负50%责任。

关于原告谭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损失范围核定如下:各项损失合计55万余元。关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保某分公司赔付范围,其抗辩谭某交通肇事属于免责情形其不应赔付,经本院审理查明其并未向投保人明确告知该免责事项,其抗辩不能成立,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保某分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先行赔偿,其余部分由被告荆州市某运输公司赔偿。依据湖北省统计局发布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核定其损失55万余元后,认定由被告荆州市某运输公司承担其50%损失,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保某分公司先行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先行赔付17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


典型意义


在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案由中,第一步需要理清个人与单位之间系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具体司法实务中如何区分呢?

主要从以下几个维度考量,以支配性和从属性为主要区分标准,尤其是涉及外卖骑手、网络主播、代驾司机等新业态从业者与平台间劳动关系认定是平台经济下产生的新型法律认定问题,在新业态领域,劳动用工模式发生很大变化,管理方式、工作时间、报酬支付等方面出现灵活性、多元性特征,造成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新业态从业者侵权民事纠纷的责任主体、赔偿范围存在一定争议,尤其是某些平台通过要求新业态从业者以签订承揽协议、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外包等形式规避用人责任比较常见。

因此在认定时应当以是否存在支配性、支配性强度为主要判断标准,以进一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以及在劳动者侵权案件中保障第三人权益。

在本案中,根据谭某提交的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谭某与荆州市某运输公司系劳动关系,谭某为完成工作任务导致交通事故,属于因工作受伤,但其基于雇佣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赔偿权利义务并未消灭,此时荆州市某运输公司应当承担其雇主责任,本案裁决由雇主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劳动者人身损失,补充了劳动者在未及时获取工伤赔偿后的权利救济,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和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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