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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时已认可“无任何争议”,还能主张加班费吗?

时间:2026-10-19     作者:颜梅生 法官【转载】   来自:劳动午报

李女士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公司李女士我提交一份《工资结算确认单》。李女士虽然发现该确认单中漏算一部分加班工资,但为尽快到异 地新单位任职,还是在该确认单签名并明确“ 与公司无其他任何争议 ”。随即,公司按确认单标明的数额向她发放了工资。可是,李女士事后又为漏算一部分加班费而懊悔。请问:她还能再向公司索要少算的加班费吗?


法官说法


李女士不能再向公司索要漏算的加班费用。

本案涉及到《工资结算确认单》中“与公司无其他任何争议”内容可否撤销问题。《民法典》 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民事行为只要符合所列要件,便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需要撤销,则必须具备该法第147条、第148条、第150条、第151条所列情形之一,即“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 、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也就是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本案中的争议自然应当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由于李女士离职时明知公司漏算一部分加班费,但为了尽快前往异地任职,而自行确认“与公司无其他任何争议”,这就意味着她放弃了其他权利,且系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及公序良俗,故不存在可撤销情形。此情况下,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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