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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处于试用期,公司就可以不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吗?时间:2026-10-20 基本案情 今年8月,田有恒(化名)入职一家制造公司。在校期间,他已掌握多种焊接技能,公司根据其专业特长安排他到机修车间从事电焊工作。在劳动合同中,公司对其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进行明确约定,同时,约定其试用期为2个月。然而,当他要求领取面罩、手套等防护用品时,车间负责人以他属于试用期职工为由, 要求他自备防护用品或者交费领取。他向公司反映车间这项不合理要求,公司领导认为车间负责人的目的是节约成本,提升职工的工作责任心,要求他按照车间负责人的要求去做。此后,田有恒向劳动监察等部门反映上述情况。 近日,经劳动监察部门督促,公司改变原决定,立即为田有恒及与其一同入职的另外2名从事焊工作业的同事免费配备了劳动防护用品。他想知道这是为什么? 案例评析 田有恒所在公司让处于试用期的他和同事自备劳动防护用品或交费领取的做法是错误的。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公司应当免费为从事特种劳动的职工发放防护用品。 一方面,试用期职工的权益同样受劳动法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据此,职工虽然处于试用期,但由于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故同样享有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包括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职业技能培训权等。法律在赋予劳动者基本权益时,并未区分正式职工与试用期职工。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负有免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任。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须的防护性装备,对于减少职业危害、防止事故发生起着重要作用。《劳动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另外,《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据此,用人单位负有提供防护用品的责任,以确保劳动者的安全作业环境。 再一方面,用人单位拒不提供防护用品的,劳动者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劳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 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本案中,公司以田有恒等职工尚处在试用期内还未转正为借口,拒绝免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显然属于违法。对于这种违法行为,田有恒可以向应急管理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上述部门依法查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