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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薪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拖欠的工资找谁要?

时间:2026-10-20     【转载】   来自:十堰市司法局、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劳动报酬直接关系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近日,一名劳动者胜诉后,却面临公司名下无资产、无流水,案件难以执行到位的困境。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将该公司的唯一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成功为劳动者追回被拖欠的工资。


基本案情


胡某与某公司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经司法程序确认,该公司应向胡某支付劳动工资3万元。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公司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公司暂无清偿能力。

在穷尽财产查控措施后,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时,出现一个关键信息:涉案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是该公司唯一股东。申请执行人胡某据此向法院申请追加王某为本案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追加申请后,依法组织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审查过程中,股东王某未能提交完整、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独立账目及收支凭证等证据,无法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财产独立性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法院依法裁定追加王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由其对该公司所欠胡某的劳动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裁定生效后,法院迅速对王某个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成功为胡某执行到位全部拖欠工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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