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信用卡积分兑换案背后

来源: 《法制与新闻》杂志 2024-01-10

日常生活消费中,商家热衷于利用各类积分增加消费者消费黏性,银行卡积分、航空里程积分、酒店住宿积分、餐饮消费积分,积分规则花样百出。积分兑换时,消费者可能会对兑换规则产生异议,与商家产生不愉快。行业惯例和消费者权益产生冲突,应该如何规制,值得关注。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纠纷案,法院判决某银行信用卡中心违约,按照原积分比例兑换消费者剩余积分。专家认为,本案的判决对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银行业法治化营商环境均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很多银行的信用卡都有积分兑换服务。(图 / VCG)


消费者:参加活动赚积分兑换时缩水一半


2019年8月,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官网发布“零钱包积分赚不停”活动,称刚性收费白金卡充值零钱包达标就送积分,最高可赚180万积分。

郝先生考虑其有使用积分兑换航空里程的需求,且按照25:1的兑换规则,180万积分所能兑换的里程的价值将高于存款利息。8月7日,郝先生向该行信用卡中心申请开立了一张白金卡,卡内存款达到活动规则要求后,信用卡中心向郝先生赠送了180万积分。

2020年3月20日,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官网发布《调整积分兑换里程规则的公告》,载明:白金及以上信用卡客户积分兑换内地航司里程比例调整至50:1;客户年度积分兑换限额调整至5万里程;且未来将不定期调整航空里程兑换规则;新规则将于同年5月6日生效。

2020年9月17日,郝先生以20万积分兑换了国航4000里程;10月30日,以6万积分抵扣了截至2021年9月5日的信用卡年费480元。

郝先生认为,银行在其获得180万全部活动信用卡积分3个月后将里程兑换比例由25:1提高为50:1,兑换额度由10万里程/年降为5万里程/年,未尽到积分可能贬值的风险告知和提醒义务,且存在损害持卡人权益的恶意操作,故将某银行及其信用卡中心诉至朝阳法院,要求该银行及其信用卡中心对其剩余积分继续按照25:1的兑换比例进行兑换;免除年费及已扣除的6万积分。


银行:依行业惯例调整兑换规则


郝先生向法庭表示,原本在该银行的积分商城中可以兑换多家航空公司里程,但上述公告发布前夕,即2020年1月至3月期间,积分商城陆续下架了除国航及厦航以外的航空公司里程,公告发布缓冲期内,部分航空公司里程虽未下架,但一直显示兑换完毕,导致其实际根本无法使用积分兑换权益,直到新规生效,其他航空公司里程才陆续上架,恢复正常兑换。

某银行及其信用卡中心共同代理人表示,《积分计划条款与细则》第八条规定,银行信用卡中心有权根据政策要求及市场经营情况修改或取消本积分计划,故其对积分兑换航空里程比例进行调整具有合同依据,且积分兑换规则的调整与变动属于行业惯例。

此外,银行声称,下架部分航空公司里程兑换服务,是因为与部分航空公司的合作到期,其本身属于行业正常市场经营行为。且公告的规则中均有明确告知客户积分礼品的调整将不定期进行,以实际上架为准。


法院:银行擅改规则违约


法院经审理认为,郝先生按照活动规则,将相应的存款转入了零钱包账户,以放弃相应存款利息,乃至丧失相应资金支配利益为代价,获得了相应的积分。该积分具有一定的利息替代物及财产价值属性。郝先生作为活动参与方,对于相应积分价值具有合理的预期利益,该预期利益应予保护。

信用卡中心一方面在开展涉案零钱包活动时,在其活动宣传界面,未对积分到账后,其可能随时调整积分兑换规则,并由此对积分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等影响消费者重大决策的关键信息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另一方面,信用卡中心在涉案积分全部到达郝先生积分账户3个月后,即发布公告将积分里程兑换比例由25:1调整为50:1,该时间间隔较为短暂,且造成了涉案积分价值明显低于郝先生参与涉案活动时的合理预期。

本案中,信用卡中心仅在其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对积分计划进行了名词解释,但在涉案零钱包活动开展过程中,未对《积分计划条款与细则》中可能影响零钱包活动参与人利益的相关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涉案零钱包活动项下,《积分计划条款与细则》第八条不应认定为合同的内容,信用卡中心涉案调整行为不具有合同依据。

此外,法院认为,信用卡中心涉案调整行为,相较于一般将单个商品上架或下架的影响,明显更为重大,且对相关积分的价值必然产生直接的影响。根据双方举证情况,银行信用卡中心未能证明其在规则调整后的合理期间内,保障了郝先生以原有积分兑换比例进行航空里程兑换的合法权利。

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认定,信用卡中心针对涉案180万积分调整其积分兑换航空里程的比例的做法不具有合理性及合同依据,应属违约。鉴于郝先生系基于开立信用卡为基础参加涉案零钱包活动,信用卡中心亦已确认该活动系由其发起、推广,积分商城由其管理,且积分活动相关细则及公告等均系由信用卡中心发布,故郝先生要求某银行承担相应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某银行信用卡中心针对郝先生180万积分中剩余的154万积分,继续按照信用卡中心2020年3月20日公告发布前的积分兑换航空里程比例,即25:1的比例进行内地航司里程的兑换;信用卡中心免除郝先生所持有的信用卡自2021年9月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起45日内的年费;驳回郝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某银行及其信用卡中心上诉,二审过程中,上诉人撤回上诉。据悉,截至发稿,信用卡中心已经按照一审判决的兑换比例,陆续为郝先生完成了大部分航空里程的兑换。


合理行使合同解释权及修改权


一审宣判后,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涉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章程及与消费者权益有关规则的调整过于频繁,且未从实质上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问题,朝阳法院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某银行、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均发出司法建议:加强业务规范性审查,合理行使合同条款解释权及修改权;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提高通知义务履行标准,完善通知方式。

此外,朝阳法院就某银行及其信用卡中心在案件审理中存在的证据管理能力及举证规范意识等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截至发稿,某银行回函表示,要以司法建议为契机,强化对信用卡中心业务开展的管理与监督;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完善金融消保管理体系;持续加强诉源治理,从源头化解纠纷隐患,争取通过非诉调解方式化解金融纠纷。

信用卡中心回函表示,将对规则的修改内容及必要性等事项作出细化要求,采取改善措施,保持业务稳定性,减少不必要的规则调整;对于确需调整的,在法律规定的通知方式外,将通过电子邮件、App消息推送、微信公众号、短信通知等至少一种方式告知规则变更事宜及查看路径,从实质上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银行不享有对积分兑换规则的任意修改权


本案一审主审法官周裕财庭后表示,从信用卡积分本身的性质与价值来看,信用卡消费积分系银行为扩大其信用卡市场份额,刺激持卡人进行信用卡消费而设定的一种激励措施。在此过程中,因持卡人一般未就积分支付相应对价,故一般应将信用卡积分认定为银行对持卡人的赠与。

在此过程中,虽然持卡人可以通过积分兑换获得一定的利益,但对于银行而言,其通过积分奖励措施占领信用卡市场,刺激持卡人更多地以信用卡进行支付,亦获取了包括刷卡手续费及可能的账单分期手续费等一系列更大的经济利益。

银行设定的积分奖励及使用规则,对于消费者是否使用信用卡支付以及使用哪家银行的信用卡进行支付,均具有明显的影响,并构成了消费者合理的预期利益。有鉴于此,银行在制定及调整信用卡积分激励及兑换规则时,应当本着公平、诚信,且符合消费者合理预期的原则进行。对于该种积分,在银行未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的情况下,银行不应享有对积分兑换规则的任意修改权。

金融交易中存在着极为大量的格式条款,金融机构作为资源、信息、技术的强势方,在制定及修改相关条款时,应当严格审查相关条款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审慎行使单方解释权及修改权,并努力将相关权利限定在基本符合金融消费者合理预期的范围内行使,同时从实质上落实相关提示说明义务。这既是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弘扬公平、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规制信用卡的霸王条款


朝阳法院审理的消费者状告银行信用卡中心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是国内首例因信用卡积分兑换引发的,由法院运用司法裁判权有效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依法判令发卡银行向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一个经典案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俊海认为这个案例主要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是弘扬了契约精神。契约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质要求之一。契约精神包括契约自由、契约公平和契约严守三个层面,而契约严守的前提是契约自由与公平。契约自由不是发卡行单方的任性,单方的意思表示不叫契约。契约须满足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契约正义或者契约公平的要求。信用卡项下的领用合约、章程,均属于标准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本身是中性词,既非天使,也非魔鬼。如果善用得法,可以大幅降低交易成本,让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受益。但其中也有部分不公平的霸王条款。本案的最大意义就是,朝阳法院通过援引相关法条,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把格式合同当中的不公平条款、魔鬼条款关进了法治的牢笼,弘扬了契约精神。一对一起草的合同同样要弘扬契约精神,也不能任性。本案在裁判文书当中特别提出了“有权不能任性,行权也得谨慎”,很有道理。

二是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本案一审判决提到了保护消费者的两个核心权利——知情权和选择权。实践中,消费者的知情权被侵害后,就会干扰、误导消费者的选择权,进而导致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比如本案中,因为不知道未来积分兑换比例会发生变化,由此被蒙在鼓里的消费者会继续向零钱包里投入资金,但实际积分兑换的利益和价值却已高度贬损。而知情权、选择权受到侵害后,公平交易权也必然受到侵害。本案判决保护了消费者的核心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提升了消费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对于提振金融消费者的消费信心,推动信用卡市场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旗帜鲜明地制裁了失信行为,有助于促进发卡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倒逼发卡行规范自身的诚信经营行为,优化稳定、透明、公平和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案的判决结果实际上实现了维护诚信市场环境所要求的“三升三降”:一是提升了失信成本,降低了失信收益,确保失信成本高于失信收益;二是提升了消费者维权收益,降低了维权成本,实现了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三是提升了守信收益,降低了守信成本,确保守信收益高于守信成本。这将促进发卡行诚信经营,促进发卡行间的公平、自由竞争,对于优化银行业务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四是向监管部门发送了司法建议,并提出了有力措施,有助于实现消费者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之间的无缝对接、有机衔接和同频共振,体现了人民法院的能动司法理念。


   喻律师(双证律师,同时具备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027-87735005 1362728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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