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封闭阳台,是否赔偿费用?
来源:
云南法治报
2024-12-21
郑某租刘某的房子居住,入住后对阳台作了封闭处理。最近,郑某的租约即将到期,刘某以郑某未经同意封闭阳台为由,扣留了郑某的押金,要求郑某将阳台恢复原状或赔偿恢复费用。请问,刘某的要求合理吗?
律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郑某当初封闭阳台时,应当告知出租人,并取得对方的明确同意。那么,在租约到期时,郑某就无须承担拆除责任。
现在郑某未经同意封闭了阳台,或没有出租人同意郑某封闭阳台的证据,在租期届满返还房子时,出租人有权要求郑某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建议郑某尽量和出租人协商解决这一纠纷。
喻律师,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财产纠纷、劳务纠纷、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提供离婚、合同、交通、房产、工伤等法律问题服务。027-87735005 1362728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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