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交易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作者:  张建锋 武 晨 【 转载 】 来源: 西部法治报 2025-04-07

  当前,汽车消费领域中,二手车辆交易市场发展蓬勃。由于二手车一车一况的独特性质,车辆质量参差不齐,因车辆质量瑕疵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二手车辆买卖纠纷案件。


  案情


  原告杨某、李某、霍某某合伙经营二手车生意,被告王某、高某是夫妻关系,同样经营二手车业务。2020年8月,双方经口头协商,被告王某将登记在高某名下的小轿车以26万元价格出售给三原告。三原告购得车辆后,随即将该车以27.5万元价格出售给案外人林某,车辆于8月27日从高某名下过户至林某名下。

  林某使用期间,发现车辆存在抖动严重、异响、安全气囊破裂、变速箱漏油等问题。2022年购买保险时,林某还发现车辆在2020年6月有30万元理赔记录。基于此,林某于2023年3月将三原告诉至富平县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关系。经审理,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解除林某与三原告达成的《买卖协议》,三原告退还购车款27.5万元,林某返还车辆及车辆产权证等。目前,三原告已履行调解协议,车辆现存三原告处。三原告认为,二被告在交易时未如实告知涉案车辆的真实情况,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损,遂于2023年4月诉至富平县法院,要求解除与二被告的车辆买卖合同、二被告返还车款26万元及赔偿损失3万元。


  争议


  被告王某、高某辩称:被告高某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双方进行口头协商时,被告已明确告知三原告车辆有过事故,三原告在验车后收购该车,因此不存在隐瞒车辆事故情况、实施欺诈的行为。且事故车辆并未被法律禁止交易,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三原告无权要求解除合同。调解书只是法院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仅能证明原告与案外人就车辆转卖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依据的30万元车损查询记录并非法定机构作出,记录中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等关键信息均缺失,且原告未提供30万元理赔记录、理赔明细、理赔时间等证据,无法证明车辆曾发生重大全损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查询,该车状态正常、无报废记录,可以正常过户、审验、交易、购买保险等。涉案车辆出售给原告已近3年,行驶里程增加了7.6万公里,说明车辆可正常使用。原被告均认可涉案车辆价值在13-15万元之间,即使解除合同,也应考虑车辆实际使用贬值损失,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经查明,涉案车辆确于2020年6月2日行驶至某绕城高速上行方向38km+800m处与高速公路护栏发生碰撞,发生单方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原车主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6月10日,某保险公司与原车主蔡某某签订定损赔偿协议,保险公司以30万元价格回收事故车辆,并进行拍卖处理。随后,保险公司以200589元价格将车辆拍卖。2020年7月6日,车辆从蔡某某名下过户至案外人黄某某名下,同年7月29日,又从黄某某名下转移登记至被告高某名下。上述事故查实后,被告同意向原告适当返还购车款,但双方对返还数额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未果。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车辆经三原告从被告高某名下过户登记至案外人林某名下,并向二被告支付了购车款,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三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均系本案适格当事人。车辆买卖行为已履行完毕两年有余,尽管涉案车辆曾发生过交通事故,但经某保险公司回收拍卖后,在交管部门多次正常登记过户,过户时显示车辆状态正常,说明能够进行正常交易,且原告将车辆出售给案外人林某后,林某使用两年有余,行驶7.6万公里,客观上间接说明该车可正常使用。三原告与案外人林某解除合同,属于双方自愿调解行为,不能成为本案原被告解除合同的依据。综上,原告主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理由不充分,法院对其解除买卖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涉案车辆虽存在质量瑕疵,但卖方并非故意隐瞒。不过,原告购买时确实不知情,故被告应适当返还原告购车款。

  由于本案原被告双方均系二手车经营人员,对纠纷的形成均负有责任,综合考量后,法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6万元购车款。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法官说法


  二手车买卖中车辆存在质量瑕疵时的责任承担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包括法律法规的适用、交易合同的约定、车辆的实际情况以及买卖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此,消费者购买二手车时应当保持谨慎,充分核实车辆的车况、来源、保险记录、维修记录等关键信息,并签署合法合规的购车合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市场的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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