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遭遇医疗美容纠纷该怎么办?
随着医疗美容行业的快速发展, 越来越多消费者选择通过医疗美容来保持自己的身心健康,由此产生的纠纷也不时发生。譬如,按摩机构超越经营范围为消费者进行医疗美容、口腔诊所擅自更换手术材料、免费理疗不慎致人伤残等。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提示经营者必须依法依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消费者亦应增强安全意识防范医美风险,共同促进医疗美容行业健康发展。
案例1
按摩机构为消费者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构成欺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韩女士在一家美容机构接受美容按摩服务。在一次服务过程中,美容师向她推荐了牙齿贴片美容服务,她听后表示同意并接受了该项服务。事后,她发现该美容机构没有相 关医疗资质。于是,她以该美容机构构成消费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医疗费19800元并给付三倍赔偿59400元。
美容机构辩称,其与牙科诊所合作,为有牙齿美容需求的消费者提供服务。韩女士的牙齿贴片美容项目是牙科诊所在该机构示范营业时做的,仅是示范案例,韩女士知情并明确表示同意,故其主观上无欺诈意图,也未实施欺诈行为 ,不同意韩女士的要求。
法院审理认为,该美容机构经营范围仅载明生活美容服务和化妆品零售,而牙齿贴片美容项目属医美服务,超过该美容机构的经营范围。美容机构承认其提供该服务时未 考虑超过经营范围问题,同意全额退还费用,对此应当予以确认。因美容机构在为韩女士提供服务过程中隐瞒其没有相关资质的事实,让韩女士误认为该机构拥有牙齿美容的技术能力和经验构成欺诈,故判决支持韩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为追求高利润,个别从事面部清洁等生活美容的机构超出经营范围和资质实施牙齿贴片、注射填充、光电射频等医疗美容项目,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此外,还有一些机构利用人们急于瘦身的心理,推出非法添加违禁成分的减肥药品,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从事生活美容服务的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将面临三倍惩罚性赔偿 。 机构在未取 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业人员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开展医疗美容导致严重后果的,将面临人身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的后果。
案例 2
口腔诊所擅自更换手术材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汪女士到一家口腔诊所实施种牙手术。术后不到一个月,汪女士发现种植牙与牙龈交 界处明显发黑,遂怀疑手术有问题。经查看病历,她才知道按照合同约定本应使用的进 口骨粉被替换成了国产骨粉。于是,她以口腔诊所存在欺诈和不专业行医行为为由诉 至法院,要求退还医疗费30500元并赔偿三倍医疗费91500元。
口腔诊所辩称,在术前与汪女士谈话时的确承诺种牙手术采用进口材料,但术中打开汪女士牙槽后发现骨粉使用量比预期大,因此,额外使用国产骨粉做微量填充且没有收取费用。根据术中情况使用国产骨粉是正常诊疗行为,不构成欺诈。
法院审理认为, 汪女士与口腔诊所订立医疗服务合同后,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在实施医疗服务时,医疗机构应遵守合同约定,尊重患者选择。可是,口腔诊所未经汪女士同意擅自更换添加部分国产 骨粉,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在口腔诊所并未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汪女士产生 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口腔诊所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最终,法院结合口腔诊所的过错程度,以汪女士使用国产骨粉的金额为基础,酌情确定口腔诊所退还汪女士医疗费10000元,驳回汪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医疗美容服务旨在满足就医者医美消费需求,商业性质强,就医者拥有较强的自主选择权和协商话语权。因此, 医美机构在进行诊疗服务时,应当充分告知诊疗过程和风险,尊重患者选择。本案中,在汪女士明确提出使用进口手术耗材的情况下,口腔诊所擅自使用国产材料,违反汪女士意愿及合同约定,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欺诈”,不仅需要欺诈者主观上有实施欺诈的故意,还需要考虑该欺诈行为是否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本案中,口腔诊所并非擅自全部更换进口耗材,而是在实际耗材用量增大的情况下补充使用国产耗 材 , 没有欺诈故意 ,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案例 3
免费理疗不慎致残,理疗服务者承担主要责任
理疗机构职工马女士在为机构项目做推广时联系到李女士,想让她帮忙介绍他人来做免费理疗。通过李女士介绍 ,高女士接受了该机构的免费理疗项目。可是,项目做完后,高女士感到头晕,午饭后进入昏迷状态。经送医抢救, 确诊高女士患有脑干出血、高血压3级等症,花费医疗费8万余元。
高女士认为,马女士在做理疗前未按规定程序测量血压,理疗过程中因电流刺激导致其脑干出血,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马女士所在机构存在重大过错。 李女士为该机构提供 理疗场所,也存在过错,故请求法院判令理疗机构及李女士赔偿医疗费、 伤残赔偿金等 共计165万余元。
理疗机构辩称,测量血压并非理疗的前置程序。马女士虽然未给高女士测量血压,但已询问血压情况。高女士自述已服降压药,高压130左右,没有其他疾病,马女士在此情况下进行理疗没有过错。高女士在做完理疗后并未昏迷,难以说明其伤残与理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李女士辩称,其仅提供免费理疗场所,没有实施理疗行为,也没有诱导或强制高女士参加理疗,对于高女士所受伤害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 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马女士在知道高女士存在高血压的情况下未为其测量血压直接进行理疗 。理疗后,高女士出现不适并住院治疗, 理疗机构对此存在过错。高女士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等基础病,仍要求提供理疗服务,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李女士邀请高女士进行理疗,并不必然导致高女士受伤,无法证明李女士对此次事故存在过错,因此,酌定理疗机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判决其给付高女士医疗费等129万余元。
法官释法
当下,在养生保健机构接受推拿、按摩、理疗等养生服务成为人们放松身体的热门选择。该机构应当依法依规经营,严格依照规定程序提供服务。在提供服务前,应与消费者做好充分沟通,全面了解消费者的身体情况,选择适合消费者的养生服务,并在服务过程中做好安全保障义务。即使是 为消费者提供免费体验服务,也应严格规范服务行为, 确保服务不打折扣。
当然,消费者在接受按摩养生服务时,应当选择有相 应资质的正规机构,对自身身体状况做好正确评估,在自身存在基础疾病的情况下, 更要审慎选择。同时,也要提高自身防诈骗意识,警惕打着“养生理 疗 ”旗号实施诈骗的骗 局,守护好“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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