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涉外贸易有关的风险点
1. 主体引发的特殊风险
涉外贸易中,因合同主体引发的风险与国内合同相比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合同仅由外方个人签名。在国际商务实践中,外国企业并没有在合同上盖具企业印章的交易习惯,个人代表企业签名的情况非常普遍,签约人一般为企业的负责人或企业授权的员工等,但发生纠纷后,往往会出现企业声称没有授权情形,或者当事人自己签名后却声称其代表外国某企业,此时难以确定真实的交易主体是企业还是个人。二是企业在签订合同后,履行过程中,为了合同履行的便利或者其他目的,又签署其他合同,导致在纠纷解决中无法确定哪份合同系真实履行的合同。三是外商的资信或履约能力欠缺。一些国内企业争抢外贸订单,急于成交出口,疏于审查外商资信及履约能力,贸然订约,招致损失。
2. 合同形式不完备的风险
实践中,不少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对于合同形式规范重视不够,风险意识不强。如不少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仅凭发货通知单、形式发票等就进行交易,未签订书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难以证明双方贸易关系和权利义务内容。此外,外贸活动中,很多企业倾向于采用传真、电子邮件、即时聊天工具等方式签订合同,这种电子商务合同的方式也存在潜在风险,表现在电子数据难以保真,当事人身份难以识别,取证手续繁杂等方面。
3. 外贸代理中的风险
在进口贸易中,委托人与受托人未签订书面外贸代理合同的情形下,受托人(外贸公司)拒绝交付提单、货物,委托人往往缺少书面证据主张权利。在出口贸易中,国内企业通过外贸公司出口货物,外贸公司在收到外商货款后,以种种理由拖延付款,国内企业面临收款风险。建议通过审慎选择交易对象、签订含义清晰的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及时固定合同履行事实等多种方式避免或减少此类风险。
附:有关典型案例
【案例1】 某企业与谢某为国际货物买卖共签订5份合同,有的合同系谢某签名并未加盖公章,有的合同加盖谢某在香港设立的公司的印章,有的合同加盖谢某在孟加拉国设立的公司的印章,在一、二审庭审过程中,某公司主张合同的相对人为谢某,谢某却主张合同的相对人为其设立的香港公司。在存在多份合同,且合同签名、盖章的主体不一致的情形下,如何认定真实的交易主体,难度非常大,同时主体的确定也关乎着合同是否能够顺利履行,卖方顺利拿到货款。此案提醒企业在国际货款买卖合同之中,应谨慎选择合同主体,审查合同签订人的身份、授权等,避免因主体不明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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