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 当事人应当避免4个认识误区
夫妻二人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当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双方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方面不能协商一致时,如果想解除婚姻关系只能到法院提起诉讼。可是, 因欠缺法律知识,一些人对诉讼离婚还存在认知误区,下文对4类常见错误加以列举并作必要的法理剖析。
【误区1】
谁先提出离婚,谁就会在财产分割等方面吃亏
孙某与郑某结婚已经8年,婚后感情一度很好。孙某是一位教师,习惯在宁静的夜晚备课批改作业。而丈夫郑某随着职务升迁应酬也逐渐增多,一到晚上就在外面喝酒唱歌打扑克,要么深更半夜才回家,要么彻夜不归。为此 , 二人开始由吵闹转为冷战,日子久了便都想着离婚。可是,他们听说 “谁先提出离婚,谁就得吃亏”,因此,谁也不愿到法院提起诉讼。
【点评】
孙某与郑某的这种认识完全是一种误解。按照法律规定,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和离婚自由。也就是说,夫妻二人谁都有权提出离 婚 。而法院判决离婚的 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不是说谁先提出离婚就得在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权方面作出让步,以换取法院对其离婚请求的支持。至于财产如何分割 、子女 抚养权归谁,与 “谁先提出离婚” 毫无关系,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秉公而断。
具体而言,在财产分割方面,法院首先会分清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一般来说,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如果一方有过错应当少分财产。在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方面,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而诉至法院, 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
【误区2】
聘请律师作为诉讼离婚代理人,本人就可以不出庭
何某与朱某结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执,加上公婆偏袒其儿子,二人关系渐行渐远。何某搬回娘家不久,就向法院起诉离婚。 朱某收到诉状副本,给何某打电话表示坚决不离婚,还说了一些过激的话。 由于心情烦恼不想与朱家人再见面,尤其担心受到朱某的侮辱和伤害,何某在开庭当天没有出庭。法院询问其不出庭的原因时,她称已全权委托律师。法院认为何某不出庭的理由不正当,遂按撤诉处理。
【点评】
离婚诉讼中,经常有当事人因伤心、工作忙或担心对方伤害等原因不愿意面对对方,甚至认为已聘请律师办理离婚事宜,自己没必要出庭,而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一般的民事案件,有诉讼代理人出庭,当事人本人可以不出庭。但是,离婚案件比较特殊,它是涉及当事人双方身份关系的纠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离婚与否的一个重要条件, 而夫妻感情变化微妙,只有双方到庭亲自陈述,法官才能作出判断。况且,离婚案件的审判需要经过调解程序, 如果当事人不出庭就无法进行调解。
因此,《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里的 “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患重病、 因自然灾害无法出庭等。 如果原告没有这些特殊情况而拒不出庭,法院将按撤诉处理。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 6个月内又起诉的, 法院不予受理。
【误区3】
只要不在一起生活就算分居, 分居满2年即应判决准予离婚
沈某与陈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感情较好,生育一女儿 。2016年3月,沈某将公司想调他到外省的分支机构工作一事告诉妻 子 陈某 , 陈某表示支持 。此后,沈某一直在外地工作, 每逢春节才回家与妻子团聚。2023年春节沈某没有回家,之后也从未回家过。 2025年3月,沈某以夫妻分居已满2年为由 起诉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判决不予离婚。为此,沈某提出疑问:《民法典》 不是规定夫妻分居满2年,任何一方想离就得判离么?
【点评】
沈某认为自己的情况属于夫妻分居以及分居满2年就必然判离婚, 这种认识属于对法律规定的片面理解。 虽然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调解无效的, 应当准予离婚”, 但对该规定应当从以下方面准确把握: 一是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因夫妻感情不和,现实生活中因为工作、 学习等原因并不包括在内。 二是分居满2年的时间应该连续计算, 如分居后又同居的, 则分居时间应重新计算, 不能将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三是即使双方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的条件, 也只有法官在调解中发现双方感情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的才判离。
本案中, 沈某与陈某分居虽有2年多, 但原因是沈某在外工作而非因感情不和,不构成法律上的分居。因此,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误区4】
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另一方无权分割
孔某在与许某结婚前名下有一套70平米的房产, 双方结婚后不久就购买了一套大的住房 ,遂 将孔某的那套房用于出租,月租金3500元。2025年5月, 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但对孔某名下的房屋及其收益如何分割发生了争执。 孔某认为自己名下的房产及其收益归其个人所有。 许某则认为, 婚前房屋虽然归他所有, 但婚后该房屋所产生的升值30万元和租金20万元应属共同财产,她有权分得一半。由于双方互不相让,只得诉至法院。
【点评】
孔某认为, 由其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归己方所有,与对方无关。可是, 这种认识是不完全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法典 〉婚姻家 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 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 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通常包括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所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管理等无关,即是由外在因素造成的。主动增值是指因对该财产付出劳务、管理等智力或劳动所产生的增值,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无关,财产所有人对该增值的发生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本案中,孔某个人房屋升值30万元属于自然增值,仍属其个人财产,许某无权分割。而房屋出租由于需要夫妻双方或一 方投 入一定劳务, 故所得租金属于主动增值, 许某可以分得其中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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