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暑假打工受伤, 年休假会自然取消吗?
魏欣欣 (化名) 是一名大三学生, 今年放暑假后经同学介绍前往一家装饰公司打工, 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 但未签订书面用工协议。在前几天的一次施工作业中, 他的左手食指被角磨机锯片割伤,住院治疗半月后伤愈出院,共花去医疗费等费用近1万元。可是,装饰公司老板仅支付给他1000元治疗费后便不再过问。他想知道: 像他这样的情况属于工伤吗? 老板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暑假打工应注意些什么?
法律解析
首先, 魏欣欣的情况不属于工伤范畴。
《工伤保险条例》 第14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该条例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 工伤认定申请表;(二)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此外,《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 不视为就业, 未建立劳动关系, 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上述规定表明, 目前申请工伤认定均需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由于大学生身份的特殊性,其一旦在打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无法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中 “劳动者” 和 “职工” 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其次,虽然魏欣欣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但是大学生做暑期工属于参加短期劳动或不定期劳务,用工单位与打工者之间已建立劳务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仍受《民法典》的保护,可以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责任处理,即其有权要求用工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92条第1款规 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规定中的赔偿项目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魏欣欣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受伤,装饰公司未能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对伤害事故发生存在过错, 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最后,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大学生暑期打工实习时不仅要选择正规安全的用工场所,切实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还要与用人单位尽量以书面劳务协议形式约定工作岗位、期限、地点、报酬等涉及切身 利 益 的 内 容,同时保留工作牌、实习笔记、工资条、考勤记录等相关材料。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当事人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也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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