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集 各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哪些行政案件?
来源:
诉讼指南500问
2025-08-29
在我国,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但是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即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这里的国务院部门,除了国务院组成部门外,还包括国务院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管国家局等。(2)海关处理的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主要包括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涉外或者涉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例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的规定,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所谓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指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案情重大,涉及面广,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任务是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实行审判监督和指导;作出有关适用法律、法规的批复、指示或者司法解释;审判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及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其审理的一审行政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送达当事人之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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