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假期在岗,职工应了解这些劳动权益
春节长假期间, 平时忙碌的劳动者或回家团聚或 “打卡” 景区。 同时, 还有一些坚守岗位的 “加班族”。 那么,这些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该如何计算? 加班和值班的报酬标准有何差异? 能否采用补休方式代替给付加班费? 以下通过具体案例详细解析与春节加班相关的劳动权益问题。
案例1
春节期间, 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薛先生是所在公司集成车间的车间主任,平时工作一直勤勤恳恳。今年春节前,公司突然接到一个大订单,为确保按时完成交货任务,公司安排他带领本车间部分职工在整个假期期间加班加点。假期结束后,再过一周就是上个月工资的支付日,薛先生想知道今年春节长假哪天是法定休假日加班 ? 哪天是 休息日加班?加班工资该如何计算?
评析
我国普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4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在这种工时制下,春节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2至3倍的加班工资。
根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今年春节放假安排为: 2月15日(农历腊月二十八、周日)至23日(农历正月初七、 周一)放假调休,共9天。《劳动法》 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 安 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 的300%的工资报酬 。 ”据此 ,只有在职工休息日加班的情况下, 用人单位可以在安排补休和支付加班费两者之间进行选择。而对于正常工作日的加点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则必须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向加班职工支付加班费,而不能以安排补休的方式予以冲抵。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中,春节放假为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 其中,法定节假日为2月16日 (除夕)至19日(初三)。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这4天加班的, 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且不能以补休替代;休息日为2月15日、2 月20日 ( 初 四 )至 23日 ( 初七),这5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加班工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2月16日至19日,月工资基数÷21.75÷8×加班小时数×300%;2月15日、2月20至23日,月工资基 数 ÷21.75 ÷8 × 加 班小时数 ×200%。后一种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安排了补休,则不需要支付这部分加班工资。
案例2
假期值班,能否主张3倍加班工资?
小王在公司从事电工工作。按照公司的春节假期安排,小王分别在正月初一和初七值班两天, 时间从晚10点至次日早7点,主要负责查看变压器、配电盘等设施的运行情况。假期结束后,小王想知道,自己能否向公司要求支付3倍的加班工资?
评析
加班与值班虽然只是一字之差, 但两者所包含的权利义务却相去甚远。
首先是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加班依据来自 《劳动法》 第41条的规定,系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而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值班作具体规定,多为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夜间 、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进行的轮流值守。
其次是二者的工作强度不同。加班时间系正常工作时间的延长, 加班工作内容系正常工作内容的延续, 两段时间内工作强度相当; 值班时间内的工作多是负责接听电话、安全值守、 防火防盗等与本职岗位无紧密关联的工作,或是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等临时性工作,且劳动者在值班时间可自主休息, 其工作强度远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作强度。
其三是二者的报酬待遇不同。加班报酬受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直接规范; 值班的时长限制和报酬标准一般由单位规章制度予以规范。通常情况下,值班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为单位提供劳务 ,可以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获得相应的报酬或一定数额的津贴。
本案中,小王的夜间轮值并非为直接完成生产任务,而是负责查看设备是否安全运行等临时性、例行性工作,故应为值班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加班,不能按照加班工资的规定主张劳动报酬。
案例3
除夕在岗, 能否用补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资?
老段是一名餐厅厨师,今年春节期间他和同事们一直都在加班 , 不 仅 错 过 了 举 家 团 圆 的 机会 , 除 夕 夜 更 是 忙 到 凌 晨 才 收工。 假期结束后, 他们要求支付加班费时, 老板却表示因经营业绩欠佳无力支付加班工资, 公司将安排春节期间加班的职工轮换补休。 老段等职工虽感觉不妥,但又认为公司这种做法没什么不公平之处。
评析
用人单位能否以补休方式代替加班费,要区分是在法定节假日加班还是休息日加班。
根据法律规定, 休息日要求劳动者加班可以通过安排补休来弥补,但法定休假日却不可以通过补休来代替。这是因为法定休假日是亲朋相聚、举家团圆和旅游探亲的特殊时段,承载着家人团聚、善良民俗与精神寄托等多重内涵,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纪念意义。在法定假日安排加班,不仅会直接影响劳动者自主支配休息休假权,更重要的是限制了加班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 这是无法通过补休能够弥补的。 因此,法律强制规定法定休假日加班实行货币补偿,不允许用人单位任何理由比如用调休等方式来规避责任,必须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本案中,老段等职工在春节期间加班,其中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这4天需由餐厅支付加班工资 ,不得用调休的方式来代替。
案例4
公司能否单方降低加班工资标准?
小吕是一家平台公司协调部负责人, 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为6525元。 因业务繁忙,小吕今年春节假期一直在调度分流派单业务。 近日公司下发通知,称因资金周转困难决定将全体职工的加班工资一律按每天150元、每小时18.75元的标准计发。小吕想知道,公司有权单方调整加班工资标准吗?
评析
该公司 “一刀切” 降低加班工资的做法显属违法, 应当予以纠正。
《 劳动合同法 》 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 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 应分别按照延长工作时间、 休息日安排工作和法定休假日工作等不同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上述规定表明, 符合 “用人单位安排” “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 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同时,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规定, 职工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本案中 , 小吕的月工资为6525元, 故每个工作日的工资应为300元, 每小时的工资应为37.5元 (月工资÷计薪天数÷8小时)。
推荐
-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