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祭扫发生纠纷,如何明晰权益边界?

作者: 张兆利 【 转载 】 来源: 劳动午报 2026-04-01

又逢一年清明节, 慎终追远祭先人。清明节期间祭奠先人是我国的传统习俗,但在现实中存在因已故亲人缅怀祭扫等产生的祭奠权纠纷。对此,《民法典》明确了逝者的人格权益,并从遗体、骨灰、名誉等方面予以全方位保护。因逝者的人格权还关乎其近亲属乃至社会的利益与情感,因此,该法还以 “其他人格权益” 明确了自然人祭奠权益等人格权的延伸保护。那么,究竟谁享有祭奠权? 祭奠权包括哪些内容? 这项权益遭侵害又该如何维权呢? 以下通过具体案例予以解析。


案例1

谁享有祭奠权?


孙女士与唐先生是一对再婚夫妻。婚后十多年来,双方建立了深厚感情。但是,唐先生的3个子女却一直不接受孙女士。2025年中秋节后,唐先生一人去省城探望小儿子期间,不幸突发心梗离世。 在未告知孙女士的情况下,3个子女将唐先生的遗体就地火化安葬。得知噩耗后,孙女士十分悲伤。更让孙女士痛楚的是她不知道唐先生的骨灰安葬地点,无处悼念亡夫。悲痛之余,孙女士诉至法庭,要求判令3个继子女返还唐先生的骨灰, 并不得妨碍其祭奠的权利。经审理,法院判决支持孙女士诉讼请求。

评析

祭奠权是指公民基于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或其他亲属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祭奠、悼念的权利。祭奠权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 定,不属 于《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所列举的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具体人格权,但因其包含权利人对逝者的哀思、怀念等精神利益,故属于该规定第二款所规定的 “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关于祭奠权益的主体,在尊重传统礼法习俗并参照遗产继承中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可知,享有该权利的人主要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本案中,孙女士与唐先生共同生活10余年,双方感情深厚,因此,其享有知悉丈夫病危、去世以及决定骨灰安置等权利,而唐先生的3个子女的做法明显有违善良风俗。 因此,孙女士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和人之常情,应当得到支持。


案例2

祭奠权包括哪些内容?


2025年清明节,刘女士来到前老伴的坟前祭扫时, 惊讶地发现墓碑上自己的名字已经消失。

原来,在丈夫去世两年后,刘女士再次找到了共度余生的伴侣。可是,儿子坚决反对她再婚。 在阻拦无效的情况下,儿子在父亲的墓碑上磨去其母亲的名字,为的是让她永远在父亲面前消失。刘女士起诉后,法院判令被告将其父墓碑重立,刘女士的姓名为立碑人之一。

评析

祭奠权是基于传统社会公德而产生的一种人格权利,内涵丰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按照与逝者关系亲疏远近的程度,可以将祭奠权的内容划分为两种:一是对身份关系要求较高的,包括最后见面权、遗体处分权、墓碑署名权、墓穴选择权、丧葬事项决定权等; 二是对身份关系要求较低的,包括去世信息知悉权、参加祭奠活动权等。

关于墓碑署名权,按照传统殡葬礼仪,逝者墓碑应当由其后辈直系子孙及其配偶敬立,以体现后人对逝去长辈的孝道和追思。墓碑不仅是死者安葬地的标志,也是承载亲属哀思的纪念物。一方面,墓碑包含了立碑者对死者的追思和缅怀,通过立碑、进行各种祭奠活动来表达对先人的哀痛、悼念;另一方面,在墓碑上雕刻姓名者均与逝者有着特定的身份关系,通常是按照长幼顺序进行排列,起着长久、持续的公示效果。 如果将雕刻后的名字去除, 无疑表明相关亲属对当事人的否定。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本案中, 刘女士的署名权因符合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案例3

祭奠权遭侵害如何维权?


沈女士与弟弟沈某素有积怨,各自结婚成家后几乎不相往来。2025年清明节, 沈女士携女儿从省城赶回老家为去世的母亲扫墓。孰料,沈某以 “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为由,强行阻止姐姐扫墓, 并将她带来的祭品毁 弃 。 沈女士一气之下诉至法庭, 请求判令沈某排除妨碍并赔偿精神损失。经审理,法院判决沈某配合沈女士至墓地进行祭扫,并给付沈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评析

祭奠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判断是否侵犯当事人这项权利,一般应结合侵权人的具体行为、主观恶意等因素综合考虑。 《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造成严重精神创伤的,受害人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 原、 被告对已故母亲享有平等的祭奠权, 沈女士祭奠母亲正是其行使人格权的体现,其弟无权基于个人恩怨而横加阻挠。 依照上述规定, 沈女士有权要求沈某承担排除妨碍、赔偿精神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例4

行使祭奠权有何边界?


大李与小李系同胞兄弟,平日里因老人赡养、治病等家事积累不少矛盾。其母亲去世后,大李将母亲的遗体火化并进行安葬。 而小李赌气将母亲的骨灰从坟墓中挖出,放置在自己家中。在协商解决未果的情况下,大李诉至法庭,请求判令小李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并归还母亲骨灰。法院经审理,判决小李向大李赔礼道歉,给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将其母骨灰归还大李进行二次安葬。

评析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日常生活中,行使祭奠权亦应做到合法、适度、有节。 具体来讲, 一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违规焚烧人民币、燃放鞭炮等。二是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禁止封建迷信活动。三是充分尊重和保障逝者遗愿。四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墓地选定、骨灰安置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还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坟墓及骨灰系逝者亲属用于纪念、 祭祀等活动的特殊载体和物品,与相关亲属的精神利益息息相关,有着特殊的纪念价值,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所有亲属均应予以共同安置与维护,不得毁损及非法利用。 本案中,小李的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0评论

推荐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

相关评论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