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打孔触电身亡,责任如何承担?
近日,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因装修打孔触电身亡引发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房主程某甲、刘某向余某家属赔偿11万余元。
基本案情
程某甲、刘某购买某小区房屋及附属地下室后,委托亲属程某乙帮忙打理装修事宜。2024年4月,程某乙电话联系余某上门打孔,双方约定按每个孔100元计费,工具由余某自行携带。在地下室施工过程中,余某突然从脚手架上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余某系因电击死亡。事发后,余某家属与房主及相关人员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经济损失。经一审法院判决后,余某家属上诉至随州中院。
余某家属上诉称,余某为程某乙、程某甲、刘某的房屋装修提供钻孔、打孔的劳务,双方形成的是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非承揽关系。余某在提供劳务中自身受到伤害而死亡,程某乙、程某甲、刘某作为接受劳务者,应对余某的死亡后果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地下室此前已被物业公司下达整改通知书,认定现浇施工存在违规情形。余某钻孔的墙体并无线路,施工现场接线由同行人员操作,漏电原因无法完全排除外接插线板故障,施工环境与临时用电存在安全隐患。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双方属于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以及房主一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双方属于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承揽合同与劳务合同的最大区别在于,劳务合同的工作目标是提供劳务,侧重于工作过程;承揽合同的工作目标是交付成果,强调工作结果。程某乙委托余某对地下室进行打孔工作,余某自带工具、按件计酬,仅需交付打孔成果,无需接受日常管理,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并非劳务关系。关于房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余某在承揽过程中因触电导致死亡,其自身应负主要责任,但本案中,施工项目存在违规整改情形,现场用电线路存在安全隐患,定作人对施工环境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鉴于程某乙系无偿帮工,相应责任依法由委托人即房主程某甲、刘某承担。综合案件事实、过错程度及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房主一方承担10%赔偿责任,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以交付工作成果为目的、是否对劳动过程进行管理支配。临时打孔、维修安装等以结果为导向的服务,通常构成承揽关系。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一般不承担承揽人自身损害责任,但如果存在定作、指示或选任过错,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在房屋装修、雇人施工时,定作人应当确保施工场所合法安全,规范临时用电,及时排查隐患。承揽人也应加强自身安全防护,定期检查设备,避免因疏忽引发意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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