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创作的作品在《著作权法》上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 法诉宝 2026-05-05


《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所谓由法人“主持”,一般认为应指从选题、立项、人员组织、确立创作路线和大纲、创作日程和时间表等都由法人完成,而非仅由法人简单地提出任务目标。

所谓“代表法人意志”,是指作品要反映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创作意图和“思想”,自然人的创作和发挥空间在法人作品的创作过程中较小,作品主要反映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有“特征”。

由于法人被视为法人作品的作者,享有全部著作权,所以自然人作者连署名权都不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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