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作品、职务作品有什么区别?
来源:
法诉宝
2026-05-05
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并不是绝对互斥的概念。我国立法借鉴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两个相似概念,但它们其实解决的是同一个法律问题,没有必要同时借鉴两种制度。这造成了现行法律内部的矛盾,甚至法院也无法精确区分这两个概念。在立法变更前,作者在分析自己的立场时,需要同时考虑作品被认定为职务作品以及法人作品的可能性,做好最坏的打算的同时争取利益最大化。
站在作者的角度,区分这两个概念的意义在于分析自然人作者能否获得著作权。创作法人作品的自然人不是法人作品的作者,不享有任何著作权,因为法人被“视为”作者;而职务作品的作者一般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该自然人享有著作权,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当然,也存在例外情况——《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特殊职务作品的自然人作者仅享有署名权。
认定一个作品是法人作品还是职务作品,主要看两方面:
第一,职务作品要求创作作品的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劳动雇佣关系。简单说,就是创作作品的人是为该单位“打工”的人。如果创作者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不存在上述关系,那么就不能构成职务作品。法人作品的认定并不执著于这一点。
第二,法人作品要求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该作品的创作,创作作品的人要“代表法人的意志”来创作。一般认为,“主持”是指从选题、立项、人员组织、确立创作路线和大纲、创作日程和时间表等都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完成,而非简单地提出任务目标。“代表法人的意志”则是指作品要反映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创作意图和“思想”,自然人的创作和发挥空间在法人作品的创作过程中较小,作品主要反映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有“特征”。职务作品并不关心这点,而是关注作者是否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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