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孕期女职工如何维权?
作者:
刘睿暄
【
转载
】
来源:
法诉宝
2026-05-18
基本案情:
刘女士于2024年4月入职某公司,工作岗位为销售。9月,刘女士已怀孕29周,公司以刘女士业绩不达标为由,与刘女士解除了劳动合同。刘女士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刘女士向工会申请法律援助。庭审中,公司称刘女士在求职时已经怀孕,公司因刘女士业绩不达标,故提前三十日告知刘女士解除劳动关系,且同意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对公司的理由,工会律师从法律层面逐一进行了反驳,并出具了劳动合同、诊断证明等证据。
案件结果:
最终,仲裁委裁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持了刘女士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
案件评析:
孕期女职工因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性,更需要得到特别的保护。然而,仍有部分用人单位无视法律规定,在女职工孕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情形。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刘女士孕期以业绩不达标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经仲裁认定属于违法解除,女职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主张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本案提示用人单位自觉依法用工,给予孕期女职工更多理解和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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