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包分包推诿欠薪,劳动者如何维权?

作者: 张学友 检察官 【 转载 】 来源: 劳动午报 2026-06-03

当建设工程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互相扯皮、 拒绝支付欠薪, 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己劳动报酬获得权呢? 在某项目从事幕墙施工管理的工作人员江林 (化名) 就遇到了这种情况。 为讨回被拖欠2年多的工资, 他与分包单位、 总包单位多次协商没有结果, 最后不得不起诉。 近日, 二审法院对本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劳动者工作2年多未领到工资, 工程总包商与分包商互相推诿避责


2017年4月1日, 甲公司作为工程总包方, 与乙公司签订 《工程分包合同》, 将其承接的工程中的一项幕墙建设项目整体分包给乙公司施工。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项目人员招聘、 工资发放、 劳资纠纷处置等全部用工责任由分包单位承担, 同时严格禁止项目转包、 挂靠等违规行为。 同日, 乙公司还向总包方出具书面承诺书, 自愿承担全部用工风险, 涵盖工资支付、 社保缴纳及各类劳资纠纷处理的全部责任。

江林自述, 2019年7月至2021年10月期间, 其任职该幕墙项目管理负责人, 月薪固定6000元, 任职期间总包单位始终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长达28个月的履职过程中, 江林认真完成各项项目管理工作却未拿到一分钱工资, 累计被拖欠的劳动报酬为168000元。

为讨要欠薪, 江林多方维权。 2022年7月12日, 在总包方实际控制人陈某办公室, 江林与总包方工作人员李某、 分包方法定代表人任某当面核对欠薪数额, 共同签署 《幕墙项目未付款明细》, 其中第19项载明: “项目管理负责人江林, 2019年7月2021年10月共计工作28个月, 月薪6000元, 合计168000元。” 陈某、 李某、 任某及江林均在这些文件上签字确认, 总包单位也加盖公章予以认可。

可是, 即便有书面确认凭证, 总包方仍以项目工程款未收回为由, 始终拖延支付欠薪, 分包方也借此置身事外。 因双方互相推诿, 江林虽不断追讨欠薪,但一直未讨回分文。

在江林的一再追问下, 总包方全盘否认自身存在欠薪责任,甚至称上述未付款明细是总包与分包之间的内部工程结算凭证,担用人单位责任。 本案中, 分包单位经合法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 视为自愿放弃举证、 质证及抗辩权利, 不影响案件依法审理。

仅用于核对材料款、 分包费等工程债务, 属于双方合作对账文件, 并非对江林个人工资债务的确认。 总包方称其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公章, 目的是为了确认与分包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亦非向江林作出付款承诺。 对于明细中记载的江林工资, 总包方称此系分包方单方填报的自身欠款, 仅能证明江林与分包方存在债务关系, 与总包方无关。 由此, 总包方明确告知江林, 其不存在所谓的支付相关欠薪的责任。


建设施工单位发生欠薪, 应由总包商与分包商共担清偿义务


因多次协商无果, 江林以甲公司为被告、 乙公司为第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其被拖欠的168000元工资。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案涉工程项目中, 甲公司为总包单位,乙公司为分包单位, 案外人郑某与分包方法定代表人任某合作负责项目实际施工, 江林任职项目管理负责人, 各方对江林在工作期间未领取劳动报酬的事实均无异议。

国务院发布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30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再依法进行追偿。”

一审法院认为, 上述规定明确了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清偿劳动者欠薪应当承担的责任, 是工程领域欠薪清偿的刚性准则,即便项目存在个人合作施工的情形, 也不影响分包单位作为法定用工主体的责任认定, 分包单位雇佣的所有工作人员, 均由其承综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 第三人乙公司共同向江林支付被拖欠的工资168000元。


总包商提出多项理由上诉抗辩, 二审法院逐一审查后悉数驳回


一审判决后, 甲公司不服并以原审法院事实认定、 法律适用存在错误为由提起上诉。 针对其抗辩理由, 二审法院逐一进行辨析。

首先, 甲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未审查诉讼时效问题, 属于程序瑕疵。 其理由是江林自述其劳动关系于2021年10月终止, 直至2024年申请劳动争议仲裁、2025年提起诉讼, 该时间间隔远超劳动仲裁1年时效及《民法典》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其债权已不受法律保护。二审法院审理查明,江林持有的欠薪明细签署时间为2022年7月,属于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持工资欠条直接起诉的,无需劳动仲裁前置程序,适用3年普通诉讼时效。因此,江林于2025年1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效并未届满。 因甲公司该项抗辩理由无事实依据,故不予采纳。

其二, 甲公司上诉称, 江林的真实雇主是案外人郑某及深圳某公司, 并非分包单位乙公司,一审法院混淆了用工主体。 对此, 二审法院认为, 个人不具备法定用工主体资格, 即便郑某与分包单位乙公司合作施工, 也不改变分包单位作为项目对外法定用工主体的身份。 江林受雇于项目施工团队, 其用工责任依法由分包单位承担, 甲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江林与郑某的关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其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其三,甲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审理本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江林并非农民工, 不应适用该条例。二审法院认为,江林户籍地为农村,属于外来务工人员,从事建筑行业一线管理与实操工作, 属于高强度体力与技术兼备的工程务工人员, 符合该条例中农民工的认定范畴, 适用该条例维护其劳动报酬权益合法合规,甲公司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 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 法律适用准确, 上诉人甲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均不成立, 遂于近日依法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建设工程领域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利用自身优势相互推卸责任、 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法院的判决彰显了法律对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权的绝对保护, 更是对建设工程领域违规分包、 推诿欠薪行为的有力震慑。 实践证明, 工程分包合同的内部约定, 仅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绝不能对抗劳动者的法定薪资索取权。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设立的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制度, 核心就是斩断用工主体推诿链条, 筑牢农民工薪资保障底线。

值得关注的是, 法院从诉讼时效、 用工主体、 法律适用三个核心维度精准裁判, 彻底戳破案涉单位的避责借口, 明确无论工程分包层级如何、 内部约定怎样,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均属违法, 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需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这一判决不仅为江林讨回了血汗钱, 更向全社会传递明确信号: 劳动报酬受法律严格保护, 任何单位不得以内部约定、 工程款未结等借口拖欠薪资, 务工人员遭遇欠薪时, 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司法机关必将以刚性裁判守护劳权底线, 让违法欠薪者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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