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小孩被酒店公共热饮水桶烫伤,法律责任谁承担?
如今,家长带未成年人到酒店赴宴、就餐已是常态,但未成年人在酒店公共区域玩耍不慎受伤的纠纷也日渐增多。酒店该不该赔?监护人有无责任?保险公司能否拒赔?这一系列问题常常引发多方争议。法诉宝通过谷城法院庙滩法庭近日审理的一起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为大家厘清各方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8日,原告曾某(系4岁未成年人)同母亲任某到湖北谷城某酒店参加宴请。曾某在酒店大厅吧台附近玩耍时,不慎跌入酒店放置在公共区域的热水桶,造成下肢二度烫伤。事后曾某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产生大额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多项损失。酒店先行垫付首次住院医疗费后,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赔付部分款项后,拒绝承担后续治疗相关费用。双方就赔偿金额及责任划分协商未果,任某将酒店、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
谷城法院庙滩法庭经审理认定,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宾馆、酒店等经营场所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监护人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酒店在公共区域随意摆放热水桶,未设置警示标识、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也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无监护人看管未成年人儿童的危险行为,未尽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曾某作为4周岁的儿童,危险辨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弱,监护人放任孩子脱离视线、疏于看管,监护履职不到位,自身存在过错,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案涉酒店在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未能举证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核定合理损失后,扣除保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及已理赔款项,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免赔部分由酒店自行承担。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款项现已履行到位。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 者、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本案中,酒店作为经营者,其应当对经营场地内的物品摆放、危险管控、环境安全等负有全面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在公共大厅人流活动区域随意放置高温开水桶,未设置隔离设施、未张贴安全警示标识,致使曾某受伤,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故酒店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曾某年仅四岁,对高温、开水等危险缺乏辨识和规避能力,任某作为监护人带领曾某出入公共场所,未全程看管孩子,放任儿童脱离监护视线独自在大厅玩耍,没有尽到相应监护职责,对曾某受伤亦存在过错。
法官在此提醒:酒店、餐饮店、商场等经营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场内危险源管控、物品摆放、环境安全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应当常态化排查场地安全隐患,妥善收纳危险物品、设置安全警示,及时消除各类伤人风险,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作为家长,带孩子出入各类公共场所时,需时刻注意未成年人活动轨迹,尤其是小朋友活泼好动,可能会因为一些不当的行为导致自身受伤,家长一定要注意看护好孩子,对孩子的监护做精做细,为孩子撑起远离危险伤害的保护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内容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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