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家加班 不慎触电身亡属工伤
为保证与客户签订大额订单, 陈女士的丈夫回家后收到公司电话, 要求其居家加班准备相关技术资料。为此, 陈女士的丈夫在开电脑时不慎触电身亡。 此时, 没有为陈女士的丈夫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公司, 以陈女士的丈夫系 “在家死亡” 为由拒绝给予工伤赔偿。
请问: 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法官说法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即其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 项规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 即认定工伤应当具备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 工作原因 “三工”要素。
关于 “三工” 的界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人社部发〔2025〕62号)第一、二、三条分别规定:“《条例》 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 ‘工作时间’ 的认定, 应当考虑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 包括但不限于: (1)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2)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 (3) 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 (4) 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 (5) 加班时间。”
“《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的 ‘工作场所’ 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合理区域。 包括但不限于: (1) 用人单位能够对职工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2) 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 (3) 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的 ‘因工作原因’ 的认定, 应当考虑职工履行工作职责与其所受伤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包括但不限于: (1)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伤害;(2) 因完成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受到伤害; (3) 因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受到伤害; (4) 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不包括完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
根据上述规定, 陈女士的丈夫根据公司要求居家加班准备技术资料, 在开电脑时不慎触电身亡, 符合上述 “三工” 要素, 因此,其 “在家死亡” 不能成为公司推卸工伤赔偿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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