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地铁卡使用构罪分析
作者:
费晓燕 邱 晨
【
转载
】
来源:
江苏法治报
2026-08-06
【案情】
犯罪嫌疑人李某利用读卡设备,修改无法使用的地铁卡中相关数据,后将伪造的地铁卡多次交给张某使用。张某为免费乘坐地铁,向李某学习伪造地铁卡的方法,购买读卡设备,多次修改地铁卡数据,并持卡乘坐地铁。犯罪嫌疑人李某共伪造南京地铁3日畅游卡(面额45元)58次,20周年计次卡(面额128元)12次,共累计票面金额4146元;犯罪嫌疑人张某共伪造南京地铁3日畅游卡53次,20周年计次卡6次,累计票面金额3153元。张某使用伪造的地铁卡共造成地铁公司损失4354元。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李某和张某的行为符合伪造有价票证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伪造有价票证是指“伪造或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地铁卡不属于车票或船票,但属于其他有价票证的范畴。伪造是指仿照真实有价票证的形状、图案、面值等特征,使用印刷、复制等手段,制作假有价票证的行为。本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通过读卡器更改地铁卡数据的方法,将无法使用的地铁卡再度使用,符合伪造有价票证的构成要件。
李某和张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盗窃罪中行为人需要转移占有财物,即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本案中张某未支付对价,免费乘坐地铁,获得了利益,地铁公司因此遭受了损失,但并不存在财产利益的转移,因此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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